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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原件)
3、建筑工程及消防系统、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
4、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审核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从百度下载、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公章、原件)
6、所有消防产品、装修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7、施工单位装订的隐蔽工程记录一套(隐蔽工程记录与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分别装册;检验报告的装册顺序按照《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顺序装订)
8、 消防支队产品办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抽检记录表”
9、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提供消防事务所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副本及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10、施工(消防、土建)单位资质(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建设主管部门的年检记录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件复印件还应由其本人签字,工程验收时该项目经理应参加,出示项目经理证件和身份证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上签名)
11、 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监理资质、年检记录和现场监理《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现场监理《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还应由该监理人员签名,工程验收时该监理人员应参加,出示监理证件和身份证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上签名
另:新建工程还需提供外墙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材料中所需加盖的各个单位公章,必须为单位行政章 。
1、完成施工、调试(常见的含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通道、电气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报警联动等);
2、准备资料,各种相关原材料的三证(合格证、消防型式许可、检验报告)、隐蔽记录、各系统调试报告等;
3、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电气检测、水系统、报警联动系统等各系统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4、填写当地消防部门印发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上当地消防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为申请表、图纸审核意见、开工报告、原材料的三证、隐蔽记录、施工记录、各系统调试报告、检测合格报告等;
5、消防部门审查资料合格后,确定时间到现场进行验收,主要为现场查看,各系统测试等;
6、验收合格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7、消防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进行下面的验收。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
将第二项修改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修改为“装修材料”。
二十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要看房子大小了吧,如果小的话,不用监理的,给消防说一下理由就行了
2、如果是正规的建设项目,又比较大的话,那要有设计、验收、监理等单位的资料和盖章,并且要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才行。
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基本内容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d;(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d;(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d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
主要收集材料如下:
一、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属于备案的提供消防备案申请表)
2、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6、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和营业执照
7、PVC电线套管检测报告
8、电气检测报告
9、消防试水报告
10、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自动设施产品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1、消防人员上岗证
12、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14、盖规划章地形图(白图)
注: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提供防静电、防雷电检测报告,钢结构的提供钢结构防火喷涂检测报告
消防工程接收所需资料及文件
1、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
位均盖章注明意见);备案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表》2份(建设单位均盖章)
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的四方验收报告);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份;
4、《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消防局盖章的《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
设施检测申请表》原件1份;
5、《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
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单位统计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
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11、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原件3份;
12、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建筑总平面图一份(A3或
A4);
13、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14、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15、消防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16、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复印件
17、消防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广播、消火栓、消防喷淋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水泵额定功率及扬程等)原件
18、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 件资料等)原件
19、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管道冲洗、水压和闭水试验、检验记录复印件
20、消防系统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复印件
21、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22、主要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原设计部门编制,且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3、提供工程各系统自检报告,其内容全面且符合设计要求,自检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
24、提供各系统联动调试报告,调试报告内容全面,情况属实,符合设计要求,且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
25、提供各系统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中间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供各系统打压和冲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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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原件)
3、建筑工程及消防系统、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
4、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审核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从百度下载、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公章、原件)
6、所有消防产品、装修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7、施工单位装订的隐蔽工程记录一套(隐蔽工程记录与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分别装册;检验报告的装册顺序按照《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顺序装订)
8、 消防支队产品办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抽检记录表”
9、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提供消防事务所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副本及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10、施工(消防、土建)单位资质(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建设主管部门的年检记录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件复印件还应由其本人签字,工程验收时该项目经理应参加,出示项目经理证件和身份证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上签名)
11、 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监理资质、年检记录和现场监理《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现场监理《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还应由该监理人员签名,工程验收时该监理人员应参加,出示监理证件和身份证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上签名
另:新建工程还需提供外墙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材料中所需加盖的各个单位公章,必须为单位行政章 。
1、完成施工、调试(常见的含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通道、电气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报警联动等);
2、准备资料,各种相关原材料的三证(合格证、消防型式许可、检验报告)、隐蔽记录、各系统调试报告等;
3、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电气检测、水系统、报警联动系统等各系统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4、填写当地消防部门印发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上当地消防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为申请表、图纸审核意见、开工报告、原材料的三证、隐蔽记录、施工记录、各系统调试报告、检测合格报告等;
5、消防部门审查资料合格后,确定时间到现场进行验收,主要为现场查看,各系统测试等;
6、验收合格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7、消防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进行下面的验收。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
将第二项修改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修改为“装修材料”。
二十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要看房子大小了吧,如果小的话,不用监理的,给消防说一下理由就行了
2、如果是正规的建设项目,又比较大的话,那要有设计、验收、监理等单位的资料和盖章,并且要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才行。
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基本内容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d;(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d;(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d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
主要收集材料如下:
一、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属于备案的提供消防备案申请表)
2、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6、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和营业执照
7、PVC电线套管检测报告
8、电气检测报告
9、消防试水报告
10、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自动设施产品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1、消防人员上岗证
12、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14、盖规划章地形图(白图)
注: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提供防静电、防雷电检测报告,钢结构的提供钢结构防火喷涂检测报告
消防工程接收所需资料及文件
1、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
位均盖章注明意见);备案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表》2份(建设单位均盖章)
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的四方验收报告);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份;
4、《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消防局盖章的《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
设施检测申请表》原件1份;
5、《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
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单位统计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
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11、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原件3份;
12、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建筑总平面图一份(A3或
A4);
13、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14、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 复印件
15、消防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 复印件
16、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复印件
17、消防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广播、消火栓、消防喷淋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水泵额定功率及扬程等)原件
18、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 件资料等)原件
19、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管道冲洗、水压和闭水试验、检验记录复印件
20、消防系统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复印件
21、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22、主要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原设计部门编制,且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3、提供工程各系统自检报告,其内容全面且符合设计要求,自检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
24、提供各系统联动调试报告,调试报告内容全面,情况属实,符合设计要求,且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签字盖章。
25、提供各系统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中间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供各系统打压和冲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