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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等工作方法;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一、采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 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二)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三)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监理实施细则应分专业编制,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四)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其一,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其二,是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1)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2)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实施原则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单位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如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 投资规模难控,工期、质量难保,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党的十三大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和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
另外,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 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衔接。 1988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88]城建字第142号),明确指出:建设部将负责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一步商讨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经讨论后确定了作为试点的8市2部,即将**、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根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据此,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原交通部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试点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先后修建了很多基础交通设施,如陕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级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和天津港东突堤工程。在以上工程修建中,承包方按照国际通行的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要求,都实行了国际招标及工程监理制,从而逐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模式。从第一批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的20年来,交通建设的工程监理制度,经过开始试点、稳步发展、全面推行三个阶段,逐步成熟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教授认为,交通建设是中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之一,几代交通系统的领导同志、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建设监理人员为引进、消化和吸收FIDIC(菲迪克)条款,为中国特色的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付出了毕生心血。
中国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为了完善我国的监理体制,在工程监理方面积累更多的经验,*****1月9日至17日,原建设部首次组织建设监理考察团赴新加坡考察。新加坡先进的建设监理制度,特别是完整的法规体系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设部、原冶金部和江苏省南京市建委组成中国建设监理考察团前往法国进行考察。法国于1929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几十年来,他们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上述两次考察都为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5月10日至17日,原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安徽合肥举办建设监理研讨班,就建设监理试点各阶段的理论、政策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尤其是对监理单位的组织模式、监理人员的称谓和监理方法,跨地区承揽监理任务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监督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从而初步理清了建设监理工作的思路。
*****7月28日,原建设部**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它全面地规范了参与建设监理各方的行为。
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8市2部监理试点的经验。试点经验归纳为: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要组建一支高水准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来。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走向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我国4年多来监理试点的工作经验,宣布结束试点工作,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会议提出新的发展的目标:从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任务;从1996年开始,建设监理制度走向全面实施阶段;到20世纪末,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程度。会议同时提出稳步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健全监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大中型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都要实行监理制;监理队伍的规模要和基本建设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监理市场的需要;要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并进入国际建筑市场。
会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立即着手部署工作,其中**市、上海市,原水电部和原煤炭部等地区和部门,已决定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行阶段,所有新开工程项目都实行监理制度。深圳市更进一步作出规定:凡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原机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也向本系统发出通知,今后新建项目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工程指挥部或组建新的筹建班子,一律委托系统内具有相当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993年,全国已注册的监理单位达886家,从业者约4.2万人。在监理队伍中,还涌现出一批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原建设部1993年第16号部长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原建设部首次认定了59家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此后,兼职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逐渐减少,专职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不断增多。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原建设部也对*****颁发试行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修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经原建设部、民政部批准,于1993年上半年正式成立,并于同年7月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基本成形,并走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6个工业交通原材料等部门在推行监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辽宁、湖北、河南、海南、江苏等省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监理制度。全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153个,占全国196个地级城市的76%。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建筑市场初步形成了由业主、监理和承建三方组成的三元主体结构。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行。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截至1995年底,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9个工业、交通等部门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已成立监理单位1500多家,监理工作的从业人员达8万余人。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全国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投资规模达5000多亿元,覆盖率平均约为20%。
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2100多家,比1995年增加了27%,其中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123家。全国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共10.2万余人,比1995年增加了23.5%,其中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有7.54万余人;全国约4.3万人参加了原建设部指定院校的监理培训。当时,取得原建设部、原人事部确认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达2963人,经过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有1865人。加上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培训,监理工作人员基本能持证上岗。在一些外资、合资项目的监理工作中,我国监理人员已经成为主力。
1996年,国内多数地区都有了自己的工程监理规章。北京、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河北等6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工程监理法规;广东、山西、山东、厦门等5省市以政府文件发布了工程监理规定;其余地区多数以建委(建设厅)名义印发了工程监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深圳市还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颁布了工程监理条例。
1996年全国开展监理工作的地级市达到238个,占全国269个地级市的88.4%,地级城市已经普遍推行建设监理制。
1997年度我国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为2.46万亿元,实行监理制度的项目投资超过1.02万亿元,监理制度覆盖面达41.7%。北京、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北、广东、海南、山东等8省市和水电、水利、石化、煤炭、铁道、交通、电子等6个部门规定,新开工的相应规模工程项目要全部实行监理制度。
1999年,我国的建设监理部门围绕着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监理工作的指示,狠抓了监理队伍的建设,强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监理人员水平的提高。
1999年5月13至14日,原建设部与人事部举行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这是继1997年首次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性监理考试,共有3万多人报名参加考试,约有6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监理执业资格,使全国具有监理执业资格的人达到3.06万多人。
2000年7月,原建设部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与监理企业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讨了监理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还着手修改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到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
上述法律法规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筑法》的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工程质量提供了详尽的规范,弥补了以往一些质量管理规定因笼统而产生的漏洞,可操作性得到极大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合法程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定义,解决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化监督管理缺失的问题。《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奖罚办法,使其在旁站的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上述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规范了我国的建设工程的的监理市场,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得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人员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人员的一切监理行为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标,以监理人员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转变。这种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进而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了有利条件。
省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科学性
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3、独立性
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4、公正性
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3013
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6、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1)、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0)、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1)、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3)、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7、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8、经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9、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10、条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共10条;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组织相关单位图纸会审;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3、项目总监审核、签认施工组织设计;
4、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报送的资质、资料,报项目总监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5、项目总监审查、确认承包商的质量、技术、质保、安保管理体系;
6、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业主交付测量基准点,并校核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
7、现场监理机构协助招标工作;
8、项目总监签发《开工令》前,须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1)、业主及承包商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2)、业主或承包商根据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证已经齐备;
(3)、承包商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业主批准。
9、《湖南省施工监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项目监理的组织、监理方案、施工招标、测量基准点和工程观测、工程障碍、分包工程、承包商的项目组织、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停工与复工、工程会议、进度计划、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设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审查、工程索赔、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合同争议、工程竣工、工程交付、工程保修、工程监理文档、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原则和责任共30条。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进场后,监理人员须及时办理见证卡;
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
3、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申报表》;
4、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
5、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签发《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
6、不合格材料须见证退场。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
1、监理部选定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报公司总工办审批、备案。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总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调配监理机构人员。报监理部审核和总工办审批;
3、监理机构人数、人员资质专业配套必须满足政府和公司要求;
4、调配后的监理机构人员书面报业主和通知承包商;
5、总监调配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项目总监两周内主持编写完成监理规划,报总工办审核签章;
2、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写细则、参数;
3、监理细则在进场后即开始组织编写,二十一日内完成;
4、设计文件技术参数在领取设计图纸后二十五日内完成;
5、监理工作技术参数按照范本编写,进场后三十日内完成;
6、每周编写一期《监理通讯》。在例会前半天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份;
7、监理细则、参数须项目总监审核,监理通讯可由总监代表签发。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由项目总监负责组织编写,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十五日内完成;
2、《工程管理配合细则》主要内容参见《〈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制度》;
3、《工程管理配合细则》完成后,需经业主、监理机构、施工单位三方会审通过,签字盖章确认;
4、与业主有施工合同的单位均应签认《工程管理配合细则》。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制定详细的机构人员分工,报监理部、总工办备案;
2、批准后的《监理机构设置通知书》两天内报送业主、承包商;
3、监理机构成员岗位调整须报总工办备案;
4、监理机构组建后七天内,监理部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按规定配置办公设备;
5、监理部协助项目总监(或其代表)配齐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所需规范、标准及工程管理标准用表模板;
6、监理部提供监理机构设备、办公易耗品;
7、监理工作以预控为主,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须说到做到,做到记录到;
8、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任何津贴及不适当的宴请;
9、监理机构须爱护使用办公物品,现场办公物品不得外借;
10、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每周制定一周工作计划。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
1、开工前,监理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监理机构会议;
2、签发《开工令》前,建设单位或项目总监主持召开开工预备会议;
3、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每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
4、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5、项目监理机构每日8时召开晨会,并填写《晨会记录表》;
6、建设单位或项目总监主持召开工程验收会议;
7、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审核。会议纪要的签发时间不得迟于会议后一个工作日;
8、其它事项参见《工程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监理人员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质量、安全旁站监理,填写《旁站记录表》
2、监理人员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三个小时
3、监理人员每天填写《巡视检查监理记录表》,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审阅《巡视检查监理记录表》,并于次日晨会通报;
4、其它事项参见《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5、具体旁站要求详见湖南省建设局深建字[2002]106号《关于实行施工旁站监理 的通知》。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项目总体预控计划,进驻工地后一个月内完成;
2、监理人员每月25日前拿出下月的预控工作计划;
3、预控范围:合法性、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协调;
4、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拟制预控函件,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签发;
5、预控函件事前发出。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
1、签证分类:合同内的经济签证、合同外的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技术签证;
2、签证依据明确、各项前提条件均需满足、附加资料完备;
3、每月3日前,监理机构将《签证汇总表》报业主、公司,发送承包商。所有技术签证上交公司;
4、签证申报、审批程序符合相关合同及《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的约定;
5、签证语言和签章准确、规范;
6、所有经济技术签证须由项目总监签发;
7、监理人员调离开工地后的签证无效;
8、合同内签证须在一周内审批完成;
9、签证须项目总监和相关监理人员签字有效;
10、技术签证须真实、准确、规范;
11、其它内容详见《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
1、验收分类:分项工程验收、分部(专项)工程验收、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2、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3、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验收;
4、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
5、专项验收由业主组织,项目总监协助;
6、项目总监拟发预控函件,提醒业主组织专项验收的工作;
7、专项验收的顺序为:电梯、规划、环保、人防、燃气、消防、档案;
8、项目总监拟发预控函件:指明竣工验收前应具备承建商的《竣工报告》,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承建商应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协助业主制定竣工验收的内容、组织程序、参加单位;
10、项目总监编写《监理成果报告》,签章后盖公司技术文件章;
11、项目总监落实监理合同内监理费等款项的回收。否则,不得在竣工验收报告上
签字盖执业章;
12、项目总监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盖章会签表》;
13、竣工验收报告由业主填写,签章的顺序:业主、设计、施工、项目总监、公司;
14、项目总监组织监理人员编写验收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审核后签发。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的方式:重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视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安全旁站;
4、项目总监组织监理人员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重点监控;
5、重点安全检查内容参见政府主管部门文件;
6、安全监理以预控为主。事前拟制、签发安全预控文件;
7、每月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检查内容参照《湖南省施工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表》进行;
8、重大安全问题由项目总监向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
1、节省投资建议经济分析包括:建议议题、概述分析及计算过程、不降低工程质量结论、不影响工程安全结论、工期影响、节省投资额;
2、监理机构对节省投资建议进行内部专业会审;
3、节省投资建议需经业主有效确认;
4、节省投资建议奖金按合理化建议奖金分配细则执行。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催收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合同汇总表;
2、监理机构人员在收到合同后一周内完成本专业范围内建设合同的摘录。填写《合同管理表》;
3、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催收监理费;
4、若发生额外工作或附加工作时,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应函告建设单位,报告监理部、公司。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
1、监理工作总结分类:分部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单位工程监理工作成果报告、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个人工作变动小结;
2、分管专业的监理人员负责编写本专业主要分部(专项)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总监审核。如:《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主体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防水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等;
3、项目总监负责编写单位工程监理工作成果报告;
4、监理机构成员在12月31日前完成《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5、监理人员变动时提交《个人工作变动小结》;
6、各类总结的内容要求见《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管理制度》。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
(一)、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1、《统一用表》必须采用碳素黑色墨水填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采用复写的应使用单面碳素复写纸,填写或打印的首份用于上交城建档案馆;
2、签署人签名应采用惯常笔迹亲笔手签。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盖执业注册章,单位签署栏应采用单位注册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收文程序
来文→签收→登记→传阅→承办→收集→归档
1、参建单位所发文件由资料员统一签收、登记;
2、按照文件规定的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文件登记在一张表上。
(三)、资料员务必将文件分以下五种情况及时处理
第一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需签核返回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返回发文单位
第二种文件:业主或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需由监理转发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传阅→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批准→转发有关单位
第三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需签核、盖章返回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公司盖章→返回发文单位
第四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只需签核和归档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归档
第五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的参考资料或回复函件。
专业签阅→归档
(四)、发文程序
拟稿→审稿→签发
1、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指定拟稿人;
2、监理函件由提出发文的监理人员拟稿;
3、根据授权,发文内容必须通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后才能定稿;
4、所发文件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盖章签字后,方可发出;
5、转发参建单位文件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审阅后转出。
(五)、收、发文登记
1、收文和发文分开登记;
2、按资料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登记在一起;
3、经济签证独立登记;
4、工程变更独立登记(总监登记);
5、多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多个分段的市政工程,项目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发文登记和归档方案。
(六)、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范围:政府部门、业主、各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项目周边情况资料、本公司以及监理小组资料。
(七)、资料编号
1、城建档案和公司统一规定资料编号为:A承建商类、B监理类、C监理内部使用类、D勘察设计类、E 业主类;
2、各工程项目发文和收文统一编号如下:
(1)、发文编号:采用 MMi-Ni-XX 形式;
MM: 表示工程项目名称汉语拼音的字头。如“HW”表示“华为”,“i”表示栋号或区段号;
Ni: 表示政府和公司统一管理的资料分类号。如“B4”表示“开工令”,“C2 ”表示“工程进度跟踪表”;
XX: 表示流水号。如1,2,3,……N。
(2)、收文编号:按城建档案规定的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登记在一起,然后按照收文顺序编写流水号;
3、若项目有多个单位工程或区段,将资料按验收栋号或区段分开后再编号。
(八)、资料归档
1、按A、B、C、D、E分五大类分别归档;
2、每大类采用公司统一制作的样板文件夹按分类编号分开;
3、上交档案馆的资料由公司资料员协助工地资料员按照档案馆的要求整理、归档。
(九)、向公司移交资料
分类→装订→上交
1、每月上交公司归档资料(见附表),按照城建档案和公司的规定划分为:A1-A18、A19-A26、B1-B14、B15-B27、C、D、E七大类,分别装订成册;
2、每月28日前须将本月资料整理好上交公司;
3、现场资料员向公司上交资料时,应填好“资料目录”表,并由交接人签字。
(十)、监理机构内监理临时移交
(十一)、向档案馆移交资料
(十二)、资料借阅
(十三)、资料信息化管理
通过计算机完成的资料都必须拷贝存盘,月底与资料一起上交公司。
(十四)、资料保管
1、资料员负责好资料的防盗、防腐、防丢、防潮工作;
2、监理小组常用的资料,应自留复印件或拷贝保存,以备查阅。
(十五)、失效资料处理
工程竣工后项目总监(总监代表)负责将剩余的资料上交公司。
(十六)、总监、资料员的责任
总监对监理资料的管理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计划现场所需办公设施(物品)及食宿条件,监理部落实并报公司总工办备案;
2、具备独立办公条件后一周内,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组织监理机构成员完成现场办公室的布置,上墙内容至少有:
(1)、组织机构框图;
(2)、图表:晴雨表、总平面图、进度控制图;
(3)、监理制度:岗位职责、例会制度、旁站制度、原材料和试件送检制度等。
3、监理部负责为监理机构成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4、如业主不负责办公室、宿舍,由监理部承担租房费用;
5、监理部无法解决就餐,提供300元/月•人伙食补助。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进场后七天内制订作息时间计划,报经监理部审批;
2、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根据工作计划制订本周轮休计划;
3、轮休计划尽量考虑在周六、周日安排轮休;
4、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根据承包商的工作计划制订节假日作息计划;
5、连续工作后须保证休息时间;
6、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证监理机构成员人身安全。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及程序行文,如建设局有规定格式的文件,使用建设局规定格式;
2、资料编号按照公司《资料管理制度》中“资料编号”的规定执行;
3、内容要求简洁、流畅,条理清晰,数据准确,不使用文学描述词藻,准确地表达主题,无歧义;
4、除会议纪要需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发出。其它文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发出;
5、收、发文程序参见《资料管理制度》、《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监理部每月必须对所辖项目巡视两次以上,填写巡视记录表。每月月底前定期检查一次,要求全面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2、监理部巡视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现场办公、资料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经济技术签证、考勤等;
3、巡检记录表须项目总监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监理部各存一份,并报公司存档;
4、监理部对各个项目进行考核评比;
5、具体监理部巡视检查的内容详见《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检查监理部的经营。如:是否有陪标、挂靠行为;
2、检查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如:合同备案、监理费回收情况等;
3、监理部是否按政府规定为本处监理工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4、监理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如人员资质、数量、专业、调配情况;
5、现场监理机构办公、生活设施配置情况;
6、对监理部巡检工作的检查;
7、回访业主;
8、监理部组织情况的检查。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考核分为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类;
2、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考核内容为:出勤、廉洁、现场办公及工作纪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监理函件、资料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经济签证、总监评价(上级评价)、连带责任、检查扣分、特殊考核等其它内容;
3、监理部每月28号前填报《监理员考核表》、《监理工程师考核表》、《工程项目总监考核表》;
4、绩效奖金通过每月考核计算。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
1、工作管理创新。如新方法、新理念;
2、工作创新。如工程获省(市)优、部优等奖项及政府通报表扬;
3、学术(论文)。如:以公司名义在各级刊物发表文章;
4、个人资质提高。如:公司认可的各种资格、职称、学历考试获得通过;
5、研究课题。在行业内课题研究成功;
6、监理业务开拓。开拓业务成功的直接人、协助人及信息提供人;
7、为公司发展献计等。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献计献策被采纳;
8、监理费收缴。收回合同内、合同增加的、遗留的监理费;
9、公司根据以上创新事例,按规定给予员工创新奖励。
三十
5、工程会议制度
表格:《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纪要》(模板)、《会议签到表》、《晨会记录表》、《监理通知(函件、纪要)跟踪记录表》。
6、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日志》(即《巡查记录表》)、旁站监理记录表。
7、预控监理制度
附件: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预控要点。
8、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
9、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表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会签表》。
10、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表格:《安全管理检查表》、《文明施工检查表》、《落地钢管脚手架检查表》、 《基坑支护检查表》、《模板工程检查表》、《“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表》、《施工用电检查表》、《井字架检查表》、《施工电梯检查表》、《附着式踏吊检查表》、《施工机具检查表》、《起重吊装检查表》、《施工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表》。
11、建设合同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合同管理表》、《施工合同管理表》、《材料采购合同管理表》、《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表》。
12、工作总结制度
表格:《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基础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主体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防水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空调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玻璃幕墙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人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
13、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表格:按档案馆标准表格执行。
14、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
表格:
15、考勤管理制度
表格:《请假单》(办公室用)
16、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
表格:《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纪要》(模板)、《监理函件》(模板)、《监理通知(函件、纪要)跟踪记录表》
17、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部检查(巡视)记录表》
18、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表格:《公司检查记录表》
19、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员考核表》、《监理工程师考核表》、《项目总监考核表》
20、其它规定、条例附件
表格:《监理部工作违规公司处罚规定》、《监理部工作违规政府处罚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第一章 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颁发的《档案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生产、建设、经营、企业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归档方法与要求
一、公司经营、项目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由该部门的档案员负责做好日常积累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归档时间存档。
二、各项目工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积累整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后,根据规定的归档时间,及时进行鉴定装订成册,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形成档案的部门整理、立卷、然后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目和排架。在整理、立卷过程中,档案室应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归档文件必须要做到完整、系统、准确,书写时应用蓝黑碳素墨水。
五、归档文件原则上要求正本归档。
六、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定稿应随同打印件一起归档。上级机关对本公司的批复应与相应的报告同时归档。
第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行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①上级关于行政管理普发性文件、公司有关规程、条例、制度;
②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③业务介绍信及行政介绍信存根;
④上级机关授予的各类荣誉证书、奖、锦旗;
⑤企业与外单位签汀的有效合同、协议书;
⑥办公室接待、车辆管理、通讯等工作中的材料。
2、保卫、消防
①职工违法以及刑事案件审理材料;
②质量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
①企业的法律事务、行政纪律监察方面的材抖;
②本企业关于诉讼、答辩、裁决方面的材料;
③专题审计通知书、审计审查报告,结论和处理决定。
4、人事(劳资)管理
①上级关于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的指示、通知、批复;
②本企业关于劳资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办法;
③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材料;
④人员招聘、录用、调配、考核.晋级等材料;
⑤职工退休、辞职、解除合同、除名以及评残、抚恤方面的材料;
⑥职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抖;
⑦职工劳动、转移工资介绍信及存根;
⑧职工名册(工资单)。
5、敦育工怍
①上级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
②企业关于职工教育工作规章、计划、总结;
③职工岗垃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教育方面的材料;
④职工敦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材料等。
6、医疗 后勤工作
①企业卫生监督管理、体检保健、防病、治病材料;
②训划生育工作材料。
7、财务管理
企业资金管理,资金流通、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价格管理、利润、税收、贷款等财务综合性文件材料。
8、企业管理
① 公司股份制方面的材料;
②经济责任制及管理现代化工作综合性材料;
③董事会形成的材料;
④各类年检资料及各类资质申报材料。
9、业务档案
①可行性、顸(可行性)报告、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
②工程审价、预算报告、编标底材料;
③工裎咨询及工程造价档案;
④工程监理档案。内容应包括:
a、委托监理合同;
b、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c、监理日记;
d、监理月报;
e、与业主、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文件;
f、监理通知书;
g、工程停复工通知书;
h、会议记录;
i、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j、工程款支付证明;
k、工程初验报告;
l、工程验收记录;
m、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
n、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o、监理报告(包含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成效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p、其它监理用表及资料。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于次年3月底前整理归档。
2、本公司所属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后于次年2月底前归档。
3、重大事件、事故材料在处理结束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及时整理归档。
4、公司人事管理材料及工作计划、财务、劳资年度统计报表材料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同时,一份移交档案室存档。
5、会计档案年终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归档。
6、职工档案的有关材料可以采取平时个别归卷利年终统一归卷整理的方法进行。
7、属于归档范围的其它各文件材料、照片、样本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十分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2、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把有密级的档案、文件、资料带出档案室。
3、秘密以上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阅读,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定有密级的档案、文件材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确需复制或摘抄的,须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绝密级文件材料禁止复印。
5、定有密级的档案、资料不得用普通邮件发寄,也不得托人顺便捎带,要有专人接送。
6、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科技保密档案实行专柜保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
7、带有保密内容的废纸、废图,不得随便乱丢,要集中存放、销毁。
8、对严守保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文书档案供利用者在档案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借期以一星期为限。
2、已装订成册的科技档案,只供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已归档的底图概不外借。其它技术文件材料、图纸可根据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以半个月为限。
3、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它清册等一律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确需复制凭证等材料,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4、借阅者必需保证案卷的完好和整洁,不许拆散、抽页、划线、涂改,不得转借他人,并做好保密工作。
5、归还档案须经档案室管理人员检查后主可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处理。
6、上级及外单位来我公司查阅档案材料,一律凭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7、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将所借的档案、图纸、资料全部交还综合档案室,并由档案室在交接单上签单,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五条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了保证档案全宗的质量,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必须做好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1、成立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
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
2、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档案
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和审查,负责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和档案密级划分表。
3、每三年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
告,注明鉴定日期和意见。
4、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时,应对档案的利用价值作
认真的分析和评估,剔除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对确已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案卷,由综合档案室列出清册、档案鉴定小级签署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销毁。
5、在销毁过程中,定有密级的档案,秘密以上的文件材料、刊物、图纸,一律不准作废纸出卖,应就地焚烧或送指定造纸厂销毁。
第二章 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各监理部(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担任组员。
第二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第四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成立以项目总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第五条 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第六条 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安全监理方面的有关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第八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应报验和提供的安全资料;
第九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目标;
第十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线路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监理部多带带组织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部参加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安全会议,业主多带带组织会议是,负责编写安全会议纪要。
会同施工单位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项目监理组参加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每季度和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
协助施工单位项目部或施工班组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可与每月本段施工调度会同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贯彻执行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等均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检查
一、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委会活动,并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活动内容纪要的要求
二、参加由网省公司、业主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对监理存在的问题自行闭环整改,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三、参加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月度协调会议或专题协调会,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见附录中JXMX6),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四、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召开监理安全工作例会,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五、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六、检查施工项目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到位情况
七、督查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八、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安全巡视检查,对施工安全的重要和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拍摄数码照片。对发现的施工违规作业行为及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情况严重及危及人身安全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九、配合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签证
一、重要施工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跨越架、高塔组立系统等)投入使用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审查施工项目部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场/出场,并拍摄数码照片
二、重大工序(工程项目开工、基础交付杆塔组立、杆塔组立交付架线)转接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并拍摄数码照片
第十八条 安全巡视检查
1、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按轻重缓急来综合解决,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方案,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的到位情况;
4、巡视检查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的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刚度、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用电和漏电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5、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8、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参与各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0、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安全监理旁站
一、安全旁站监理由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实施,实施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进行安全旁站监理的技术交底。
二、安全旁站监理人员应准备并熟悉旁站部位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格的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按附表规定的表格进行记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安全旁站监理计划,明确旁站地点和内容,并要求旁站监理人员严格实施,如旁站时间与原计划不相符,应形成计划的补充部分并记录在案。
四、对工程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和涉及安全的特殊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
1、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填装等。
2、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3、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报告,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施工整理及安全。
如实准确的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及时填报旁站监理记录表,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仪表、工器具主要从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校准及使用操作四方面进行安全监理检查,并要求承包商对施工仪表、工器具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一、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
1、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对工程的适用性;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3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使用操作的方便性;
4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的安全性。
二、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三、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和维护
1、 施工仪表、工器具必须具备合格证和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监理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2、 施工仪表、工器具等应建立台帐,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状态是否良好;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是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二、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五、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六、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七、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八、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九、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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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等工作方法;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一、采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 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二)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三)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监理实施细则应分专业编制,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四)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其一,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其二,是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1)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2)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实施原则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单位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如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 投资规模难控,工期、质量难保,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党的十三大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和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
另外,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 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衔接。 1988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88]城建字第142号),明确指出:建设部将负责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一步商讨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经讨论后确定了作为试点的8市2部,即将**、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根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据此,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原交通部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试点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先后修建了很多基础交通设施,如陕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级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和天津港东突堤工程。在以上工程修建中,承包方按照国际通行的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要求,都实行了国际招标及工程监理制,从而逐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模式。从第一批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的20年来,交通建设的工程监理制度,经过开始试点、稳步发展、全面推行三个阶段,逐步成熟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教授认为,交通建设是中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之一,几代交通系统的领导同志、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建设监理人员为引进、消化和吸收FIDIC(菲迪克)条款,为中国特色的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付出了毕生心血。
中国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为了完善我国的监理体制,在工程监理方面积累更多的经验,*****1月9日至17日,原建设部首次组织建设监理考察团赴新加坡考察。新加坡先进的建设监理制度,特别是完整的法规体系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设部、原冶金部和江苏省南京市建委组成中国建设监理考察团前往法国进行考察。法国于1929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几十年来,他们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上述两次考察都为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5月10日至17日,原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安徽合肥举办建设监理研讨班,就建设监理试点各阶段的理论、政策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尤其是对监理单位的组织模式、监理人员的称谓和监理方法,跨地区承揽监理任务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监督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从而初步理清了建设监理工作的思路。
*****7月28日,原建设部**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它全面地规范了参与建设监理各方的行为。
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8市2部监理试点的经验。试点经验归纳为: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要组建一支高水准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来。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走向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我国4年多来监理试点的工作经验,宣布结束试点工作,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会议提出新的发展的目标:从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任务;从1996年开始,建设监理制度走向全面实施阶段;到20世纪末,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程度。会议同时提出稳步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健全监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大中型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都要实行监理制;监理队伍的规模要和基本建设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监理市场的需要;要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并进入国际建筑市场。
会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立即着手部署工作,其中**市、上海市,原水电部和原煤炭部等地区和部门,已决定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行阶段,所有新开工程项目都实行监理制度。深圳市更进一步作出规定:凡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原机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也向本系统发出通知,今后新建项目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工程指挥部或组建新的筹建班子,一律委托系统内具有相当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993年,全国已注册的监理单位达886家,从业者约4.2万人。在监理队伍中,还涌现出一批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原建设部1993年第16号部长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原建设部首次认定了59家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此后,兼职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逐渐减少,专职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不断增多。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原建设部也对*****颁发试行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修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经原建设部、民政部批准,于1993年上半年正式成立,并于同年7月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基本成形,并走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6个工业交通原材料等部门在推行监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辽宁、湖北、河南、海南、江苏等省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监理制度。全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153个,占全国196个地级城市的76%。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建筑市场初步形成了由业主、监理和承建三方组成的三元主体结构。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行。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截至1995年底,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9个工业、交通等部门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已成立监理单位1500多家,监理工作的从业人员达8万余人。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全国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投资规模达5000多亿元,覆盖率平均约为20%。
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2100多家,比1995年增加了27%,其中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123家。全国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共10.2万余人,比1995年增加了23.5%,其中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有7.54万余人;全国约4.3万人参加了原建设部指定院校的监理培训。当时,取得原建设部、原人事部确认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达2963人,经过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有1865人。加上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培训,监理工作人员基本能持证上岗。在一些外资、合资项目的监理工作中,我国监理人员已经成为主力。
1996年,国内多数地区都有了自己的工程监理规章。北京、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河北等6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工程监理法规;广东、山西、山东、厦门等5省市以政府文件发布了工程监理规定;其余地区多数以建委(建设厅)名义印发了工程监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深圳市还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颁布了工程监理条例。
1996年全国开展监理工作的地级市达到238个,占全国269个地级市的88.4%,地级城市已经普遍推行建设监理制。
1997年度我国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为2.46万亿元,实行监理制度的项目投资超过1.02万亿元,监理制度覆盖面达41.7%。北京、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北、广东、海南、山东等8省市和水电、水利、石化、煤炭、铁道、交通、电子等6个部门规定,新开工的相应规模工程项目要全部实行监理制度。
1999年,我国的建设监理部门围绕着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监理工作的指示,狠抓了监理队伍的建设,强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监理人员水平的提高。
1999年5月13至14日,原建设部与人事部举行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这是继1997年首次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性监理考试,共有3万多人报名参加考试,约有6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监理执业资格,使全国具有监理执业资格的人达到3.06万多人。
2000年7月,原建设部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与监理企业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讨了监理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还着手修改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到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
上述法律法规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筑法》的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工程质量提供了详尽的规范,弥补了以往一些质量管理规定因笼统而产生的漏洞,可操作性得到极大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合法程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定义,解决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化监督管理缺失的问题。《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奖罚办法,使其在旁站的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上述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规范了我国的建设工程的的监理市场,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得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人员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人员的一切监理行为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标,以监理人员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转变。这种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进而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了有利条件。
省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科学性
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3、独立性
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4、公正性
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3013
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6、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1)、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0)、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1)、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3)、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7、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8、经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9、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10、条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共10条;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组织相关单位图纸会审;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3、项目总监审核、签认施工组织设计;
4、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报送的资质、资料,报项目总监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5、项目总监审查、确认承包商的质量、技术、质保、安保管理体系;
6、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业主交付测量基准点,并校核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
7、现场监理机构协助招标工作;
8、项目总监签发《开工令》前,须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1)、业主及承包商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2)、业主或承包商根据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证已经齐备;
(3)、承包商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业主批准。
9、《湖南省施工监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程序、项目监理的组织、监理方案、施工招标、测量基准点和工程观测、工程障碍、分包工程、承包商的项目组织、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停工与复工、工程会议、进度计划、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设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审查、工程索赔、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合同争议、工程竣工、工程交付、工程保修、工程监理文档、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原则和责任共30条。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进场后,监理人员须及时办理见证卡;
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
3、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申报表》;
4、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
5、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签发《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
6、不合格材料须见证退场。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
1、监理部选定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报公司总工办审批、备案。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总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调配监理机构人员。报监理部审核和总工办审批;
3、监理机构人数、人员资质专业配套必须满足政府和公司要求;
4、调配后的监理机构人员书面报业主和通知承包商;
5、总监调配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项目总监两周内主持编写完成监理规划,报总工办审核签章;
2、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写细则、参数;
3、监理细则在进场后即开始组织编写,二十一日内完成;
4、设计文件技术参数在领取设计图纸后二十五日内完成;
5、监理工作技术参数按照范本编写,进场后三十日内完成;
6、每周编写一期《监理通讯》。在例会前半天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份;
7、监理细则、参数须项目总监审核,监理通讯可由总监代表签发。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由项目总监负责组织编写,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十五日内完成;
2、《工程管理配合细则》主要内容参见《〈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制度》;
3、《工程管理配合细则》完成后,需经业主、监理机构、施工单位三方会审通过,签字盖章确认;
4、与业主有施工合同的单位均应签认《工程管理配合细则》。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制定详细的机构人员分工,报监理部、总工办备案;
2、批准后的《监理机构设置通知书》两天内报送业主、承包商;
3、监理机构成员岗位调整须报总工办备案;
4、监理机构组建后七天内,监理部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按规定配置办公设备;
5、监理部协助项目总监(或其代表)配齐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所需规范、标准及工程管理标准用表模板;
6、监理部提供监理机构设备、办公易耗品;
7、监理工作以预控为主,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须说到做到,做到记录到;
8、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任何津贴及不适当的宴请;
9、监理机构须爱护使用办公物品,现场办公物品不得外借;
10、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每周制定一周工作计划。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
1、开工前,监理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监理机构会议;
2、签发《开工令》前,建设单位或项目总监主持召开开工预备会议;
3、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每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
4、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5、项目监理机构每日8时召开晨会,并填写《晨会记录表》;
6、建设单位或项目总监主持召开工程验收会议;
7、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审核。会议纪要的签发时间不得迟于会议后一个工作日;
8、其它事项参见《工程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监理人员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质量、安全旁站监理,填写《旁站记录表》
2、监理人员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三个小时
3、监理人员每天填写《巡视检查监理记录表》,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审阅《巡视检查监理记录表》,并于次日晨会通报;
4、其它事项参见《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制度》;
5、具体旁站要求详见湖南省建设局深建字[2002]106号《关于实行施工旁站监理 的通知》。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项目总体预控计划,进驻工地后一个月内完成;
2、监理人员每月25日前拿出下月的预控工作计划;
3、预控范围:合法性、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协调;
4、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拟制预控函件,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签发;
5、预控函件事前发出。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
1、签证分类:合同内的经济签证、合同外的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技术签证;
2、签证依据明确、各项前提条件均需满足、附加资料完备;
3、每月3日前,监理机构将《签证汇总表》报业主、公司,发送承包商。所有技术签证上交公司;
4、签证申报、审批程序符合相关合同及《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的约定;
5、签证语言和签章准确、规范;
6、所有经济技术签证须由项目总监签发;
7、监理人员调离开工地后的签证无效;
8、合同内签证须在一周内审批完成;
9、签证须项目总监和相关监理人员签字有效;
10、技术签证须真实、准确、规范;
11、其它内容详见《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
1、验收分类:分项工程验收、分部(专项)工程验收、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2、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3、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验收;
4、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
5、专项验收由业主组织,项目总监协助;
6、项目总监拟发预控函件,提醒业主组织专项验收的工作;
7、专项验收的顺序为:电梯、规划、环保、人防、燃气、消防、档案;
8、项目总监拟发预控函件:指明竣工验收前应具备承建商的《竣工报告》,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承建商应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协助业主制定竣工验收的内容、组织程序、参加单位;
10、项目总监编写《监理成果报告》,签章后盖公司技术文件章;
11、项目总监落实监理合同内监理费等款项的回收。否则,不得在竣工验收报告上
签字盖执业章;
12、项目总监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盖章会签表》;
13、竣工验收报告由业主填写,签章的顺序:业主、设计、施工、项目总监、公司;
14、项目总监组织监理人员编写验收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审核后签发。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的方式:重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视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安全旁站;
4、项目总监组织监理人员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重点监控;
5、重点安全检查内容参见政府主管部门文件;
6、安全监理以预控为主。事前拟制、签发安全预控文件;
7、每月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检查内容参照《湖南省施工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表》进行;
8、重大安全问题由项目总监向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
1、节省投资建议经济分析包括:建议议题、概述分析及计算过程、不降低工程质量结论、不影响工程安全结论、工期影响、节省投资额;
2、监理机构对节省投资建议进行内部专业会审;
3、节省投资建议需经业主有效确认;
4、节省投资建议奖金按合理化建议奖金分配细则执行。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催收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合同汇总表;
2、监理机构人员在收到合同后一周内完成本专业范围内建设合同的摘录。填写《合同管理表》;
3、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催收监理费;
4、若发生额外工作或附加工作时,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应函告建设单位,报告监理部、公司。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
1、监理工作总结分类:分部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单位工程监理工作成果报告、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个人工作变动小结;
2、分管专业的监理人员负责编写本专业主要分部(专项)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总监审核。如:《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主体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防水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等;
3、项目总监负责编写单位工程监理工作成果报告;
4、监理机构成员在12月31日前完成《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5、监理人员变动时提交《个人工作变动小结》;
6、各类总结的内容要求见《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管理制度》。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
(一)、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1、《统一用表》必须采用碳素黑色墨水填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采用复写的应使用单面碳素复写纸,填写或打印的首份用于上交城建档案馆;
2、签署人签名应采用惯常笔迹亲笔手签。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盖执业注册章,单位签署栏应采用单位注册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收文程序
来文→签收→登记→传阅→承办→收集→归档
1、参建单位所发文件由资料员统一签收、登记;
2、按照文件规定的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文件登记在一张表上。
(三)、资料员务必将文件分以下五种情况及时处理
第一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需签核返回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返回发文单位
第二种文件:业主或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需由监理转发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传阅→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批准→转发有关单位
第三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需签核、盖章返回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公司盖章→返回发文单位
第四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方只需签核和归档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归档
第五种文件:各参建单位发给监理的参考资料或回复函件。
专业签阅→归档
(四)、发文程序
拟稿→审稿→签发
1、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指定拟稿人;
2、监理函件由提出发文的监理人员拟稿;
3、根据授权,发文内容必须通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后才能定稿;
4、所发文件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盖章签字后,方可发出;
5、转发参建单位文件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审阅后转出。
(五)、收、发文登记
1、收文和发文分开登记;
2、按资料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登记在一起;
3、经济签证独立登记;
4、工程变更独立登记(总监登记);
5、多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多个分段的市政工程,项目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发文登记和归档方案。
(六)、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范围:政府部门、业主、各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项目周边情况资料、本公司以及监理小组资料。
(七)、资料编号
1、城建档案和公司统一规定资料编号为:A承建商类、B监理类、C监理内部使用类、D勘察设计类、E 业主类;
2、各工程项目发文和收文统一编号如下:
(1)、发文编号:采用 MMi-Ni-XX 形式;
MM: 表示工程项目名称汉语拼音的字头。如“HW”表示“华为”,“i”表示栋号或区段号;
Ni: 表示政府和公司统一管理的资料分类号。如“B4”表示“开工令”,“C2 ”表示“工程进度跟踪表”;
XX: 表示流水号。如1,2,3,……N。
(2)、收文编号:按城建档案规定的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登记在一起,然后按照收文顺序编写流水号;
3、若项目有多个单位工程或区段,将资料按验收栋号或区段分开后再编号。
(八)、资料归档
1、按A、B、C、D、E分五大类分别归档;
2、每大类采用公司统一制作的样板文件夹按分类编号分开;
3、上交档案馆的资料由公司资料员协助工地资料员按照档案馆的要求整理、归档。
(九)、向公司移交资料
分类→装订→上交
1、每月上交公司归档资料(见附表),按照城建档案和公司的规定划分为:A1-A18、A19-A26、B1-B14、B15-B27、C、D、E七大类,分别装订成册;
2、每月28日前须将本月资料整理好上交公司;
3、现场资料员向公司上交资料时,应填好“资料目录”表,并由交接人签字。
(十)、监理机构内监理临时移交
(十一)、向档案馆移交资料
(十二)、资料借阅
(十三)、资料信息化管理
通过计算机完成的资料都必须拷贝存盘,月底与资料一起上交公司。
(十四)、资料保管
1、资料员负责好资料的防盗、防腐、防丢、防潮工作;
2、监理小组常用的资料,应自留复印件或拷贝保存,以备查阅。
(十五)、失效资料处理
工程竣工后项目总监(总监代表)负责将剩余的资料上交公司。
(十六)、总监、资料员的责任
总监对监理资料的管理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计划现场所需办公设施(物品)及食宿条件,监理部落实并报公司总工办备案;
2、具备独立办公条件后一周内,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组织监理机构成员完成现场办公室的布置,上墙内容至少有:
(1)、组织机构框图;
(2)、图表:晴雨表、总平面图、进度控制图;
(3)、监理制度:岗位职责、例会制度、旁站制度、原材料和试件送检制度等。
3、监理部负责为监理机构成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4、如业主不负责办公室、宿舍,由监理部承担租房费用;
5、监理部无法解决就餐,提供300元/月•人伙食补助。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进场后七天内制订作息时间计划,报经监理部审批;
2、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根据工作计划制订本周轮休计划;
3、轮休计划尽量考虑在周六、周日安排轮休;
4、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根据承包商的工作计划制订节假日作息计划;
5、连续工作后须保证休息时间;
6、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证监理机构成员人身安全。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及程序行文,如建设局有规定格式的文件,使用建设局规定格式;
2、资料编号按照公司《资料管理制度》中“资料编号”的规定执行;
3、内容要求简洁、流畅,条理清晰,数据准确,不使用文学描述词藻,准确地表达主题,无歧义;
4、除会议纪要需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发出。其它文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发出;
5、收、发文程序参见《资料管理制度》、《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监理部每月必须对所辖项目巡视两次以上,填写巡视记录表。每月月底前定期检查一次,要求全面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
2、监理部巡视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现场办公、资料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经济技术签证、考勤等;
3、巡检记录表须项目总监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监理部各存一份,并报公司存档;
4、监理部对各个项目进行考核评比;
5、具体监理部巡视检查的内容详见《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检查监理部的经营。如:是否有陪标、挂靠行为;
2、检查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如:合同备案、监理费回收情况等;
3、监理部是否按政府规定为本处监理工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4、监理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如人员资质、数量、专业、调配情况;
5、现场监理机构办公、生活设施配置情况;
6、对监理部巡检工作的检查;
7、回访业主;
8、监理部组织情况的检查。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考核分为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类;
2、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考核内容为:出勤、廉洁、现场办公及工作纪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监理函件、资料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经济签证、总监评价(上级评价)、连带责任、检查扣分、特殊考核等其它内容;
3、监理部每月28号前填报《监理员考核表》、《监理工程师考核表》、《工程项目总监考核表》;
4、绩效奖金通过每月考核计算。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
1、工作管理创新。如新方法、新理念;
2、工作创新。如工程获省(市)优、部优等奖项及政府通报表扬;
3、学术(论文)。如:以公司名义在各级刊物发表文章;
4、个人资质提高。如:公司认可的各种资格、职称、学历考试获得通过;
5、研究课题。在行业内课题研究成功;
6、监理业务开拓。开拓业务成功的直接人、协助人及信息提供人;
7、为公司发展献计等。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献计献策被采纳;
8、监理费收缴。收回合同内、合同增加的、遗留的监理费;
9、公司根据以上创新事例,按规定给予员工创新奖励。
三十
5、工程会议制度
表格:《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纪要》(模板)、《会议签到表》、《晨会记录表》、《监理通知(函件、纪要)跟踪记录表》。
6、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日志》(即《巡查记录表》)、旁站监理记录表。
7、预控监理制度
附件: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预控要点。
8、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
9、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表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会签表》。
10、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表格:《安全管理检查表》、《文明施工检查表》、《落地钢管脚手架检查表》、 《基坑支护检查表》、《模板工程检查表》、《“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表》、《施工用电检查表》、《井字架检查表》、《施工电梯检查表》、《附着式踏吊检查表》、《施工机具检查表》、《起重吊装检查表》、《施工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表》。
11、建设合同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合同管理表》、《施工合同管理表》、《材料采购合同管理表》、《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表》。
12、工作总结制度
表格:《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基础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主体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防水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空调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消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玻璃幕墙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人防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表》。
13、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表格:按档案馆标准表格执行。
14、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
表格:
15、考勤管理制度
表格:《请假单》(办公室用)
16、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
表格:《工程例会(专题)会议纪要》(模板)、《监理函件》(模板)、《监理通知(函件、纪要)跟踪记录表》
17、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部检查(巡视)记录表》
18、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表格:《公司检查记录表》
19、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表格:《监理员考核表》、《监理工程师考核表》、《项目总监考核表》
20、其它规定、条例附件
表格:《监理部工作违规公司处罚规定》、《监理部工作违规政府处罚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第一章 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颁发的《档案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生产、建设、经营、企业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归档方法与要求
一、公司经营、项目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由该部门的档案员负责做好日常积累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归档时间存档。
二、各项目工程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积累整理工作,在项目完成后,根据规定的归档时间,及时进行鉴定装订成册,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形成档案的部门整理、立卷、然后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目和排架。在整理、立卷过程中,档案室应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归档文件必须要做到完整、系统、准确,书写时应用蓝黑碳素墨水。
五、归档文件原则上要求正本归档。
六、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定稿应随同打印件一起归档。上级机关对本公司的批复应与相应的报告同时归档。
第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行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①上级关于行政管理普发性文件、公司有关规程、条例、制度;
②公司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③业务介绍信及行政介绍信存根;
④上级机关授予的各类荣誉证书、奖、锦旗;
⑤企业与外单位签汀的有效合同、协议书;
⑥办公室接待、车辆管理、通讯等工作中的材料。
2、保卫、消防
①职工违法以及刑事案件审理材料;
②质量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
①企业的法律事务、行政纪律监察方面的材抖;
②本企业关于诉讼、答辩、裁决方面的材料;
③专题审计通知书、审计审查报告,结论和处理决定。
4、人事(劳资)管理
①上级关于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的指示、通知、批复;
②本企业关于劳资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办法;
③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材料;
④人员招聘、录用、调配、考核.晋级等材料;
⑤职工退休、辞职、解除合同、除名以及评残、抚恤方面的材料;
⑥职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抖;
⑦职工劳动、转移工资介绍信及存根;
⑧职工名册(工资单)。
5、敦育工怍
①上级关于职工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
②企业关于职工教育工作规章、计划、总结;
③职工岗垃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教育方面的材料;
④职工敦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材料等。
6、医疗 后勤工作
①企业卫生监督管理、体检保健、防病、治病材料;
②训划生育工作材料。
7、财务管理
企业资金管理,资金流通、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价格管理、利润、税收、贷款等财务综合性文件材料。
8、企业管理
① 公司股份制方面的材料;
②经济责任制及管理现代化工作综合性材料;
③董事会形成的材料;
④各类年检资料及各类资质申报材料。
9、业务档案
①可行性、顸(可行性)报告、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
②工程审价、预算报告、编标底材料;
③工裎咨询及工程造价档案;
④工程监理档案。内容应包括:
a、委托监理合同;
b、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c、监理日记;
d、监理月报;
e、与业主、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往来文件;
f、监理通知书;
g、工程停复工通知书;
h、会议记录;
i、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j、工程款支付证明;
k、工程初验报告;
l、工程验收记录;
m、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
n、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o、监理报告(包含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成效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p、其它监理用表及资料。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于次年3月底前整理归档。
2、本公司所属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后于次年2月底前归档。
3、重大事件、事故材料在处理结束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及时整理归档。
4、公司人事管理材料及工作计划、财务、劳资年度统计报表材料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同时,一份移交档案室存档。
5、会计档案年终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归档。
6、职工档案的有关材料可以采取平时个别归卷利年终统一归卷整理的方法进行。
7、属于归档范围的其它各文件材料、照片、样本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十分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2、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把有密级的档案、文件、资料带出档案室。
3、秘密以上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阅读,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定有密级的档案、文件材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确需复制或摘抄的,须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绝密级文件材料禁止复印。
5、定有密级的档案、资料不得用普通邮件发寄,也不得托人顺便捎带,要有专人接送。
6、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科技保密档案实行专柜保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
7、带有保密内容的废纸、废图,不得随便乱丢,要集中存放、销毁。
8、对严守保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文书档案供利用者在档案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借期以一星期为限。
2、已装订成册的科技档案,只供在档案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须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已归档的底图概不外借。其它技术文件材料、图纸可根据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以半个月为限。
3、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它清册等一律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带出档案室。确需复制凭证等材料,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4、借阅者必需保证案卷的完好和整洁,不许拆散、抽页、划线、涂改,不得转借他人,并做好保密工作。
5、归还档案须经档案室管理人员检查后主可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处理。
6、上级及外单位来我公司查阅档案材料,一律凭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7、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将所借的档案、图纸、资料全部交还综合档案室,并由档案室在交接单上签单,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五条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为了保证档案全宗的质量,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必须做好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1、成立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
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
2、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档案
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和审查,负责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和档案密级划分表。
3、每三年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
告,注明鉴定日期和意见。
4、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时,应对档案的利用价值作
认真的分析和评估,剔除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对确已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案卷,由综合档案室列出清册、档案鉴定小级签署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销毁。
5、在销毁过程中,定有密级的档案,秘密以上的文件材料、刊物、图纸,一律不准作废纸出卖,应就地焚烧或送指定造纸厂销毁。
第二章 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以公司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各监理部(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担任组员。
第二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第四条 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成立以项目总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第五条 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第六条 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安全监理方面的有关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第八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应报验和提供的安全资料;
第九条 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目标;
第十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线路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监理部多带带组织安全工作例会。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部参加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安全会议,业主多带带组织会议是,负责编写安全会议纪要。
会同施工单位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项目监理组参加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每季度和每月的安全工作例会。
协助施工单位项目部或施工班组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可与每月本段施工调度会同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贯彻执行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等均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检查
一、参加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安委会活动,并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活动内容纪要的要求
二、参加由网省公司、业主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对监理存在的问题自行闭环整改,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三、参加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的月度协调会议或专题协调会,对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见附录中JXMX6),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四、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召开监理安全工作例会,针对所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五、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六、检查施工项目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到位情况
七、督查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八、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安全巡视检查,对施工安全的重要和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拍摄数码照片。对发现的施工违规作业行为及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情况严重及危及人身安全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九、配合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签证
一、重要施工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跨越架、高塔组立系统等)投入使用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审查施工项目部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场/出场,并拍摄数码照片
二、重大工序(工程项目开工、基础交付杆塔组立、杆塔组立交付架线)转接前,依据《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并拍摄数码照片
第十八条 安全巡视检查
1、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按轻重缓急来综合解决,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方案,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的到位情况;
4、巡视检查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的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刚度、强度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用电和漏电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5、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8、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参与各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0、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安全监理旁站
一、安全旁站监理由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实施,实施前,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进行安全旁站监理的技术交底。
二、安全旁站监理人员应准备并熟悉旁站部位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格的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按附表规定的表格进行记录)。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组长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安全旁站监理计划,明确旁站地点和内容,并要求旁站监理人员严格实施,如旁站时间与原计划不相符,应形成计划的补充部分并记录在案。
四、对工程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和涉及安全的特殊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
1、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填装等。
2、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3、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报告,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施工整理及安全。
如实准确的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及时填报旁站监理记录表,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仪表、工器具主要从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定期校准及使用操作四方面进行安全监理检查,并要求承包商对施工仪表、工器具等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一、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
1、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对工程的适用性;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
3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选型使用操作的方便性;
4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的安全性。
二、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三、施工仪表、工器具的定期校准和维护
1、 施工仪表、工器具必须具备合格证和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证书,监理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后方可使用;
2、 施工仪表、工器具等应建立台帐,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
1、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状态是否良好;
2、 检查施工仪表、工器具的使用操作是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二、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五、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六、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七、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八、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九、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