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药师政策大纲: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
2019-01-2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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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药师政策大纲: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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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5)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再次注册单位与原注册单位不一致,还需提供本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