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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1.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2.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
3.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
4.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
6.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以上2-7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学分核定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
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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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1.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2.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
3.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
4.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
6.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以上2-7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学分核定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
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