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军”是一支维持和平部队吗?
2021-10-2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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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概念产生于朝鲜战争之后,而且有其特定涵义和规范,“联合国军”是一支维持和平部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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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概念产生于朝鲜战争之后,而且有其特定涵义和规范,“联合国军”是一支维持和平部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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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概念产生于朝鲜战争之后,而且有其特定涵义和规范。联合国成立之时,就设有军事观察员,并逐步形成了维和部队,在1956年建立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时,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曾经提出了著名的维和三原则:
第一,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
第三,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人们把这三项原则概括为中立的原则、同意的原则和自卫的原则,并称之为哈马舍尔德三原则。哈马合尔德三原则是联合国传统维和行动的基本准则。80年代未期以前的维和行动,都是以哈马舍尔德三原则为基本依据的。哈马吉尔德三原则对联合国近四十年的维和行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秘书长啥马舍尔德之所以就联合国维和行动提出这三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因为联合国建立时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没有关于维和行动的规定。以哈马舍尔德原则为基础,传统维和行动大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⑴维和行动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和组织.特殊情况下由联合国大会组织,具体由秘书长控制和指挥。
⑵维和行动必须征得冲突各方政府以及直接有关的各方的同意。具体讲.维和部队的规模、进驻的起始和结束时间、进驻的地域等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特别是进驻国的同意。
⑶维和部队的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军事观察员不携带武器、维和部队携带轻型防御性武器
⑷维和部队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
⑸严守中立。不能支待一方反对另一方。
⑹不得干涉驻在国内部事务,不能介入内部冲突。
“联合国军”的决策和行动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