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差别是啥呢

2021-01-20 13:09 2085浏览 1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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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雅
1楼 · 2021-01-20 14:05.采纳回答

抵押质押留置的差别: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则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则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差别在于: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能。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可以体现留置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留置与质押的差别:

留置为法定担保形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则。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能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能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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