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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如果企业没有同期销售价格,以以下公式确定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以以下公式确定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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