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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和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该规定阐述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个原则,即: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其中实际发生的原则是首要原则。在实践中,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对某些费用进行计提,由于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但未来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减。上述项目称之为跨期调整项目,属于税法中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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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和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该规定阐述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个原则,即: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其中实际发生的原则是首要原则。在实践中,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对某些费用进行计提,由于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但未来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减。上述项目称之为跨期调整项目,属于税法中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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