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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 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 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 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 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 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 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 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 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 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 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 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 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 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 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 18
第二章 人员调配制度 20
一、目的: 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 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 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 20
五、工程部之间调配人员: 21
六、公司调配人员: 21
七、考核: 21
八、相关表格 21
第三章 监理规划、细则编写制度 24
一、目的: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24
二、编写项目: 24
三、监理规划编写规定: 24
四、监理细则编写规定: 24
五、设计文件技术参数编写规定: 24
六、监理工作参数编写规定: 25
七、监理通讯编写规定: 25
八、监理通讯主要内容 25
附:监理工作参数要点 26
第四章 《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 27
一、目的:规范项目参建单位管理、配合规则,顺利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27
二、编写要求: 27
三、配合细则编写主要内容: 27
四、会审确认: 27
五、发放、存档: 27
工程管理配合细则(样本) 27
《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说明 32
第五章 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 33
一、目的:规范现场监理办公工作,提高监理服务形象。 33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33
三、办公设备: 33
四、现场办公室形象: 33
五、办公安全、保卫: 33
六、个人形象: 34
七、工作形象: 34
八、考勤: 34
九、工作纪律: 34
十、现场办公物品管理: 35
十一、现场活动经费: 35
十二、交通工具: 35
十三、规范与专业书籍: 35
十四、监测设备: 36
十五、工作计划: 36
十六、执行该制度的考核: 36
十七、参考文件: 36
十八、配套表格: 36
请 假 单 37
一 周 轮 休 计 划 38
第六章 工程会议制度 39
一、目的: 39
二、会议分类: 39
三、第一次工地监理机构会议: 39
四、开工预备会议: 39
五、工程例会: 39
六、专题会议: 39
七、晨会: 40
八、验收会议: 40
九、会议纪要整理: 40
某监理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 目 录 公司管理组织机构图4 监理人员职梗掸盾赶墉非堕石乏将业守则及行为规范准则 5 监理人员职业守则 5 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准则 5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业主又不是管理监理的。。。。
是出钱请监理管理工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革新,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推进城市化进程工作,加快沿黄城市带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执**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承担规划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墙体**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区直统建住房政策的拟订和配售管理工作。
(六)规划设计处(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进行监督;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市、县区域城镇发展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承担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房屋墙体**革新工作;拟订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工作。
(八)房地产管理处
拟订住房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建筑管理处
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监督执行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规章制度;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
(十)城市建设处
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区****办公室。
(二)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轻纺工业局负责装饰**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拟订装饰**发展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不再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
(三)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及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务具体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该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是按照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规范里很详细的,我可以发给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
2006-11-02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2006•北京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371号
(不另行文)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髓工监理规范》(编号:JTJ077—95),作为行业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修改意见函告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目 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一般规定 4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
4.1 准备工作 6
4.2 监理工作内容 6
5施工阶段监理 9
5.1质量监理 9
5.2 施工安全监理 11
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12
5.4费用监理 13
5.5 进度监理 14
5.6合同其事项管理 14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7
7工地会议 19
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19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19
7.3 工地例会 20
7.4 专题工地会议 20
8文件与资料管理 21
8.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21
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21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22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23
9.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3
9.2施工阶段监理 23
9.3试运行阶段监理 26
9.4缺陷责任期监理 26
附录A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 27
A.1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27
A.2机电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28
附录B 监理记录 30
B.1巡视记录 30
B.2旁站记录 31
B.3监理日志 32
附录C 监理指令单 33
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34
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条文说明 35
1、总则 37
3、一般规定 38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39
5、施工阶段监理 43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50
7、工地会议 51
8、文件与资料管理 53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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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 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 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 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 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 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 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 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 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 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 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 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 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 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 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 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 18
第二章 人员调配制度 20
一、目的: 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 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 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 20
五、工程部之间调配人员: 21
六、公司调配人员: 21
七、考核: 21
八、相关表格 21
第三章 监理规划、细则编写制度 24
一、目的: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24
二、编写项目: 24
三、监理规划编写规定: 24
四、监理细则编写规定: 24
五、设计文件技术参数编写规定: 24
六、监理工作参数编写规定: 25
七、监理通讯编写规定: 25
八、监理通讯主要内容 25
附:监理工作参数要点 26
第四章 《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 27
一、目的:规范项目参建单位管理、配合规则,顺利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27
二、编写要求: 27
三、配合细则编写主要内容: 27
四、会审确认: 27
五、发放、存档: 27
工程管理配合细则(样本) 27
《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说明 32
第五章 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 33
一、目的:规范现场监理办公工作,提高监理服务形象。 33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33
三、办公设备: 33
四、现场办公室形象: 33
五、办公安全、保卫: 33
六、个人形象: 34
七、工作形象: 34
八、考勤: 34
九、工作纪律: 34
十、现场办公物品管理: 35
十一、现场活动经费: 35
十二、交通工具: 35
十三、规范与专业书籍: 35
十四、监测设备: 36
十五、工作计划: 36
十六、执行该制度的考核: 36
十七、参考文件: 36
十八、配套表格: 36
请 假 单 37
一 周 轮 休 计 划 38
第六章 工程会议制度 39
一、目的: 39
二、会议分类: 39
三、第一次工地监理机构会议: 39
四、开工预备会议: 39
五、工程例会: 39
六、专题会议: 39
七、晨会: 40
八、验收会议: 40
九、会议纪要整理: 40
某监理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 目 录 公司管理组织机构图4 监理人员职梗掸盾赶墉非堕石乏将业守则及行为规范准则 5 监理人员职业守则 5 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准则 5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业主又不是管理监理的。。。。
是出钱请监理管理工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革新,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推进城市化进程工作,加快沿黄城市带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执**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承担规划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墙体**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区直统建住房政策的拟订和配售管理工作。
(六)规划设计处(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进行监督;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市、县区域城镇发展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承担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房屋墙体**革新工作;拟订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工作。
(八)房地产管理处
拟订住房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建筑管理处
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监督执行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规章制度;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
(十)城市建设处
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区****办公室。
(二)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轻纺工业局负责装饰**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拟订装饰**发展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不再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
(三)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及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务具体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该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是按照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规范里很详细的,我可以发给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
2006-11-02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2006•北京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371号
(不另行文)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髓工监理规范》(编号:JTJ077—95),作为行业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修改意见函告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目 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一般规定 4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
4.1 准备工作 6
4.2 监理工作内容 6
5施工阶段监理 9
5.1质量监理 9
5.2 施工安全监理 11
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12
5.4费用监理 13
5.5 进度监理 14
5.6合同其事项管理 14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7
7工地会议 19
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19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19
7.3 工地例会 20
7.4 专题工地会议 20
8文件与资料管理 21
8.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21
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21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22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23
9.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3
9.2施工阶段监理 23
9.3试运行阶段监理 26
9.4缺陷责任期监理 26
附录A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 27
A.1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27
A.2机电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28
附录B 监理记录 30
B.1巡视记录 30
B.2旁站记录 31
B.3监理日志 32
附录C 监理指令单 33
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34
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条文说明 35
1、总则 37
3、一般规定 38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39
5、施工阶段监理 43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50
7、工地会议 51
8、文件与资料管理 53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55
在百度上查:劳杰士劳动合同书介绍 她能为用人单位合法高效地免除90%的劳动用工风险与责任,增添100%的省心与放心。里面的配套规章制度把你想到的和没想到的管理问题都替你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