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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一、 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 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获取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市场流通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许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绝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 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审查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调研、即将完善这项行政许可,目前暂未启动这项工作。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律障碍。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对消防设施检测内在的法律关系了解不够的误识:1、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装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合格,方能提交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尽管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法也应要进行检测。2、对于竞争问题,消防设施检测是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规划多少家检测单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如要引入竞争,行政机关可以行政许可多几家,但行政机关目前因多种原因未能做到,这就与竞争无关。3、对于垄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使用的是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检测技术,专利技术本身就具有排它的属性,这不应是垄断的范畴。4、对于“货比三家”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或货品有“单一来源”的采购办法。现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具备资质是暂时只有一家,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唯一,作“单一来源”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因此,虽然广东暂时只有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但是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业务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涉及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主管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许可规定,期待很快将应有多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现。但不能因为暂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而不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更不能放任未获得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或检测技术未达到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因为这样做与多个法律法规相矛盾,将会造成消防隐患遗留在建筑物中,一旦酿成灾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人民也不利于自己。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消防设施检测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十分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单位或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检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已很清楚很明确,即:检测资质的获得是以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为唯一的途经,任何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没有检测资质以及检测技术未经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强行从事检测业务,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严格禁止的,也是给消防监督部门出难题,还是必须要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全省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但依法开展检测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完善,现状将会彻底改变。因此,业内人士呼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与其有业务关联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学习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意识,共同在法制的轨道上为广东消防事业贡献力量。
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 参考资料:新快报2011年5月24日星期二A04版!
消防工程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
问题1: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
答: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问题2: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
问题3: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问题4: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作了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问题5: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有什么准入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问题6:如何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答: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符合资质条件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要求的,可以准予许可。
问题7: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8:申请检测人员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执业资格: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问题9: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要向消防机构申报吗?
答: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
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问题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可以同时在2家以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吗?如何申请到另一家检测机构工作?
答:不可以。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取得执业资格的检测人员需要流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劳动手续,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执业资格证书。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并公告。
问题1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另行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
问题12:委托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注意什么?
答: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和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现场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问题13: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如何出具检测报告?
答: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帐户:
(一)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
(二)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有禁止性行为,情节严重的。
问题14: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三)违反检测程序,压减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
(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被许可区域之外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特别是分片检测、价格联盟等不正当竞争;
(七)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八)利用检测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单位或消防产品;
(九)涉及检测资质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问题15:发现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为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涉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问题16:哪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答: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文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
(一)未实地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实地检测而判定合格的;
(三)对消防设施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建设工程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 32/186)A类检验项目(关键项)作出虚假判定的;
(二)出具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情形的虚假检测报告2次以上的;
(三)出具失实检测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的行为。
问题17: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还能重新申请吗?申请资质、执业资格时有欺骗行为,该怎么处理?
答: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检测机构或者执业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应当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问题18:检测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如何加强内部管理?
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测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哈,这个在中国太难了,都是消防厅单干啦,你也想干?
现在消防局批图,审图都是免费的,你以为真免费啊,他们是通过消防检测来变相收费的
不然哪个什么检测一二天,来个二三人,动不动就几万,几十万,大工程上百万的收,
所以当然只在消防协会才能干了,消防协会是些什么人你更知道
执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
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为例)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现行规定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摘自《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及2016年调整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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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一、 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 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获取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市场流通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许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绝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 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审查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调研、即将完善这项行政许可,目前暂未启动这项工作。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律障碍。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对消防设施检测内在的法律关系了解不够的误识:1、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装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合格,方能提交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尽管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法也应要进行检测。2、对于竞争问题,消防设施检测是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规划多少家检测单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如要引入竞争,行政机关可以行政许可多几家,但行政机关目前因多种原因未能做到,这就与竞争无关。3、对于垄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使用的是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检测技术,专利技术本身就具有排它的属性,这不应是垄断的范畴。4、对于“货比三家”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或货品有“单一来源”的采购办法。现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具备资质是暂时只有一家,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唯一,作“单一来源”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因此,虽然广东暂时只有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但是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业务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涉及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主管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许可规定,期待很快将应有多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现。但不能因为暂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而不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更不能放任未获得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或检测技术未达到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因为这样做与多个法律法规相矛盾,将会造成消防隐患遗留在建筑物中,一旦酿成灾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人民也不利于自己。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消防设施检测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十分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单位或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检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已很清楚很明确,即:检测资质的获得是以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为唯一的途经,任何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没有检测资质以及检测技术未经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强行从事检测业务,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严格禁止的,也是给消防监督部门出难题,还是必须要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全省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但依法开展检测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完善,现状将会彻底改变。因此,业内人士呼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与其有业务关联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学习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意识,共同在法制的轨道上为广东消防事业贡献力量。
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 参考资料:新快报2011年5月24日星期二A04版!
消防工程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
问题1: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
答: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问题2: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
问题3: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
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问题4: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作了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问题5: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有什么准入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问题6:如何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答: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符合资质条件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要求的,可以准予许可。
问题7: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8:申请检测人员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执业资格: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问题9: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要向消防机构申报吗?
答: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
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问题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可以同时在2家以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吗?如何申请到另一家检测机构工作?
答:不可以。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取得执业资格的检测人员需要流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劳动手续,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执业资格证书。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并公告。
问题1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另行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
问题12:委托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注意什么?
答: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和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现场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问题13: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如何出具检测报告?
答: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帐户:
(一)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
(二)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有禁止性行为,情节严重的。
问题14:检测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三)违反检测程序,压减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
(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被许可区域之外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特别是分片检测、价格联盟等不正当竞争;
(七)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八)利用检测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单位或消防产品;
(九)涉及检测资质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问题15:发现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为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涉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问题16:哪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答: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文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
(一)未实地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实地检测而判定合格的;
(三)对消防设施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建设工程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 32/186)A类检验项目(关键项)作出虚假判定的;
(二)出具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情形的虚假检测报告2次以上的;
(三)出具失实检测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的行为。
问题17: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还能重新申请吗?申请资质、执业资格时有欺骗行为,该怎么处理?
答: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检测机构或者执业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应当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问题18:检测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如何加强内部管理?
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测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哈,这个在中国太难了,都是消防厅单干啦,你也想干?
现在消防局批图,审图都是免费的,你以为真免费啊,他们是通过消防检测来变相收费的
不然哪个什么检测一二天,来个二三人,动不动就几万,几十万,大工程上百万的收,
所以当然只在消防协会才能干了,消防协会是些什么人你更知道
执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一、 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 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获取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市场流通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许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绝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 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审查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调研、即将完善这项行政许可,目前暂未启动这项工作。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律障碍。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对消防设施检测内在的法律关系了解不够的误识:1、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装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合格,方能提交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尽管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法也应要进行检测。2、对于竞争问题,消防设施检测是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规划多少家检测单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如要引入竞争,行政机关可以行政许可多几家,但行政机关目前因多种原因未能做到,这就与竞争无关。3、对于垄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使用的是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检测技术,专利技术本身就具有排它的属性,这不应是垄断的范畴。4、对于“货比三家”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或货品有“单一来源”的采购办法。现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具备资质是暂时只有一家,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唯一,作“单一来源”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因此,虽然广东暂时只有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但是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业务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涉及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主管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许可规定,期待很快将应有多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现。但不能因为暂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而不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更不能放任未获得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或检测技术未达到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因为这样做与多个法律法规相矛盾,将会造成消防隐患遗留在建筑物中,一旦酿成灾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人民也不利于自己。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消防设施检测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十分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单位或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检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已很清楚很明确,即:检测资质的获得是以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为唯一的途经,任何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没有检测资质以及检测技术未经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强行从事检测业务,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严格禁止的,也是给消防监督部门出难题,还是必须要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全省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但依法开展检测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完善,现状将会彻底改变。因此,业内人士呼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与其有业务关联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学习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意识,共同在法制的轨道上为广东消防事业贡献力量。
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
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为例)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现行规定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摘自《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及2016年调整情况等: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