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
2019-01-2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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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划分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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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本来就是五方责任主体
具体责任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光说没用
比如施工单位想用假冒伪劣,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同意并发文给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就撇清了。
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属于勘察、设汁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须建立并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
属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责任的一般情形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00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00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00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00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00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00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0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00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00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00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00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00(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00(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00(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00(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00(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00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00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0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00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00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00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0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00(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00(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00(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00(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00(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00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00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00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00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00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00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00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00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00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00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00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石、供应商。
00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00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00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00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00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00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0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00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00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00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00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00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产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00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00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00第三十二条施工人员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00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00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00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00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00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00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00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0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00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采取劳站、巡视和平检验等到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我认为根据建筑法的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就可以判断出,无论在什么状态、什么情况都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建筑法有相应的处理责任。 而监理单位签字了,是因为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监理单位只承担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书
一、 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设计单位要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任务,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设计依据,选用的规范标准。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计划和可行性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文件和图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向施工单位作出的详细的说明。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四、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隐蔽验收、主要结构部位的监督检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8800 m2,层数 1 ,用途 。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责任书
一、法定代表人、技术总监负责人、监理工和师对其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担任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工作监理业务,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要有明确的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审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并协助业主组织好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驻现场,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对末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场使用。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六、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做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8800 m2,层数 1 ,用途 。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责 任 书
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其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得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了施工。工程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评,未经验评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解肢和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的合同约定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息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产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的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中,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1025.19 m2,层数 1 ,用途 。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2016年 5 月 5 日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书
一 、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并承担终身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组织机构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要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材料。
三、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办理手续,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站手续,后到建设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规定要求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竟标,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五、建设单位不能明示或音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自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要及时整理工程文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分局城建档案馆存档。
备注:此工程用在 工程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 8800 m2,层数 1 ,用途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个人理解,供你参考。
关键要看引发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业主(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项目功能描述书表述不准确,或者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有重大问题,在审查设计方案时也没有提出更正,哪就主要由业主负责;如果只是设计不当引起的,就由设计单位负责;如果是施工不当引起,就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监理单位负责的是从初步设计阶段起的全程监理,则设计、施工出了问题,监理单位都有失察的责任。当然,对于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一般要划分一个主要责任方和若干个次要责任方。就是施工图审查单位一样脱不了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