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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执业不受地域范围限制,每位监理工程师可在房建、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航、航天、通信、市政、机电等14个专业(行业)类别中同时最多注册两个。
依据历史遗留情况,国务院各大部位还设置有各行业的监理工程师,即你所说的部级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部位系统(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但其没有执业业资格,不能作为监理企业注册时的执业人员。
省级监理工程师以往是没有的,可能是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新发展出来的,具体的管理制度没有看到。估计类似二级建造师一样,工作会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即甲省的监理不能在本省以外的地方从事监理工作。至于是否分专业类别,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本人没有具体的研究过,无法回答更多。
建设部和其他部级监理工程师是职业范围区别
在执业方面住建部的监理工程师的范围更大,住建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14个专业:房建、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航、航天、通信、市政、机电
但是同时各个行业有各个行业的监理工程师。比如水利,交通,通信,分别有自己行业的监理工程师。
所以住建部和其他各部的注册监理在执业范围是有重合的地方。
具体项目是招标哪个行业的监理工程师要看业主单位的具体要求,貌似这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目前省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划等号,省监现在执业比较混乱,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都有。等14年的新规并没有规定省监的执业问题、具体还要等新规定出来还要看具体的规定,专业监理现在也没分什么专业,也不注册,也没什么管理部门。
不是!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是由住建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进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考试合格后获得的。
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成功后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持证者可以以监理工程师名义进行监理工作。
当然有区别的
目前取消的监理工程师都是省监,注册监理都是没有取消的
归入住建部管理,考取住建部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不是由住建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而是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
一、考试组织管理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制度》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具体事项
(一)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三)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各地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五)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六、本通知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等业务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执业不受地域范围限制,理论上说也不受行业的限制。国务院各大部委设置有各行业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部委系统(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但其没有执业业资格,不能作为监理企业注册时的执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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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执业不受地域范围限制,每位监理工程师可在房建、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航、航天、通信、市政、机电等14个专业(行业)类别中同时最多注册两个。
依据历史遗留情况,国务院各大部位还设置有各行业的监理工程师,即你所说的部级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部位系统(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但其没有执业业资格,不能作为监理企业注册时的执业人员。
省级监理工程师以往是没有的,可能是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新发展出来的,具体的管理制度没有看到。估计类似二级建造师一样,工作会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即甲省的监理不能在本省以外的地方从事监理工作。至于是否分专业类别,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本人没有具体的研究过,无法回答更多。
建设部和其他部级监理工程师是职业范围区别
在执业方面住建部的监理工程师的范围更大,住建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14个专业:房建、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航、航天、通信、市政、机电
但是同时各个行业有各个行业的监理工程师。比如水利,交通,通信,分别有自己行业的监理工程师。
所以住建部和其他各部的注册监理在执业范围是有重合的地方。
具体项目是招标哪个行业的监理工程师要看业主单位的具体要求,貌似这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目前省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划等号,省监现在执业比较混乱,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都有。等14年的新规并没有规定省监的执业问题、具体还要等新规定出来还要看具体的规定,专业监理现在也没分什么专业,也不注册,也没什么管理部门。
不是!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是由住建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进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考试合格后获得的。
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成功后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持证者可以以监理工程师名义进行监理工作。
当然有区别的
目前取消的监理工程师都是省监,注册监理都是没有取消的
归入住建部管理,考取住建部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不是由住建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而是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
一、考试组织管理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制度》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具体事项
(一)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三)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各地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五)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六、本通知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等业务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执业不受地域范围限制,理论上说也不受行业的限制。国务院各大部委设置有各行业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部委系统(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但其没有执业业资格,不能作为监理企业注册时的执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