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盐山县领取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
2019-01-10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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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盐山县领取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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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师证发放时间各地不同,根据往年情况看,一般护师考试后第二年的3、4月份各地开始陆续通知发放,2014年护师证发放时间预计是2015年3、4月份开始,届时可以留意当地卫生局或我们的官方网站通知。
届时我们将第一时间发布2014年护师证领取通知,敬请关注。
漏学了马上去医学考试服务中心网上问一下怎么补上吧。
2014年度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
关于实施2014年度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
根据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要求,本市于2014年5月至12月开展2014年度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执业药师(含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业药师。
二、培训内容:新版GSP、药学基本理论及知识、医药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新动态等。
三、学分规定:每人每年须完成15学分继续教育课程(包括面授和函授),其中函授课程为6学分。
四、培训形式及时间
(一)函授
由学员自学函授教材《老年人用药及护理知识200问》。
领取教材时间:2014年7月1日——12月26日。
领取地点:市执业药师协会(凭“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听课表”到协会领取)。
(二)面授
由复旦大学药学院、第二军医大学药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零陵校区和浦东校区)、上海医药职工大学组织面授教育。
面授时间: 2014年6月至12月,面授课程于5月15日起在“网上选课”系统可查选。
五、缴费方式及时间
(一)网上缴费
1、网上操作:3月15日——4月15日
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网提供参考。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出来了,4月9日就出来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建设局):
根据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统计分析,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各科目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填写《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5月4月24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中级会计师证领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职称证书所携带的材料(备注:有些地方禁止代领,可以找人代领的需要附上代领委托。)
1、成绩通知单(任意一科就行,没有打的考生可以去职称考试管理办公室打印)----一些地方不需要成绩单,不过建议最好带上成绩单!
2、考生本人具备报名资格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4、近照(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一寸二张、二寸一张;
5、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具体表样下载在当地证书通知上会注明);
领取地点
一般在当地财政局领取。某些地方会有财政局制定地方领取,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人事部门。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将于九月中旬后、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制陆续下发,有的地方发的会晚一点,请关注下当地卫生局或者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的通知,一般来说这个合格证明发下来后,就会开始护士执业注册了,实际上现在就应该好好看看护士注册的相关规定,提前准备好一些注册资料了,比如一些资料的复印和整理,拿到了成绩合格证明就要准备注册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建设局):
根据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统计分析,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各科目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填写《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4月1月24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