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2020-07-17 10:53 5765浏览 1回答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这不是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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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huanying
1楼 · 2020-07-17 11:21.采纳回答

同学,您好。没有矛盾。这句话的意思是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跟你的经济业务相关的,比如说你出售给政府货物、或者给政府提供某项服务。得到的这种事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你平时卖给其他单位的东东现在卖给了政府而已,你平时给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现在给政府提供服务而已);初次之外的政府补贴是不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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