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 -般纳税人, 其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M产品。M产品的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确认销售收

2020-07-17 10:54 2550浏览 1回答
甲公司为增值税- -般纳税人, 其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M产品。M产品的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该公司2020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第四季度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 9月9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2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M产品已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外,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 N/30, 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9月23日,乙公司付清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剩余款项,
(2) 9月15日,委托丙公司销售M产品400件,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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