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20万
2020-07-1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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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19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答案是20-100/10=10万元,为什么要减去摊销额啊 20是其他业务收入可以理解 摊销额不是计入累计摊销里的嘛?希望老师帮助解答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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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虽然出租给了乙公司,但是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不管甲公司是否出租商标,都得摊销。并影响利润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