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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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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