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学校报考的护士资格考试。然后再学校拿的成绩单请问我接下来该去哪里办理执业证?

2019-01-10 01:07 1282浏览 7回答
我是在学校报考的护士资格考试。然后再学校拿的成绩单请问我接下来该去哪里办理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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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仰煊
1楼 · 2019-01-10 01:49.采纳回答

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是两本证书,你通过考试后卫生局会发给你资格证书,你工作后再所在医院注册后会发给您执业证书。

齐李平
2楼-- · 2019-01-10 01:59

联系一下以前在陕西考点能不能够凭当年的成绩单补办,或者是开个证明当时确实成绩通过没有领取护士资格证,然后问问目前北京单位所在的卫生局问问没有护士资格证有成绩单,和证明能不能参加初级护师职称考试。

赵鸿丽
3楼-- · 2019-01-10 01:59

找个医院聘用你就可以拿成绩单去当地卫生局注册,07年的时候是没有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那时是用合格成绩单注册的,如果有些当地卫生局不认成绩单而只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那你在交注册资料时就要费口舌去解释一下,因为当时卫生部还根本就没有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好像是2010年以后才开始自己打印考试成绩单而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而2007年的考试成绩单不是自己可以打印的,而是由卫生局发的,是唯一的法律上承认的护士执业注册的资格凭证,现在也仍然应该一样是和现在的考生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等效的。
但如果你有超过三年没有从事护理工作的,在注册时还要多交一个在当地卫生局指定医院三个月护理培训合格证明。

龚娜娜
4楼-- · 2019-01-10 01:58

办理护士资格证你需要去以前的学校进行补办

章贵芳
5楼-- · 2019-01-10 01:51

护士资格证是通过护士资格考试后获得的?由学校发放,需要提供考试成绩单。护士执业资格证通常由医院帮忙注册后获得

黄琳明
6楼-- · 2019-01-10 01:42

拿着成绩单去当时报考的卫生局把资格证领出来,有了资格证,如果您有工作单位(医院)这些事都由医院统一来给你办理,如果你现在没有工作单位,那就只能自己到卫生局去领资格证,资格证领回来之后,你还没找到接收你的医院,那就无法注册执业证,不能注册,卫生局不会把执业证发给你!就是说你要注册执业证,得有医院的工作证明,然后拿着这些材料去当地卫生局办理就可以了!

黄砥中
7楼-- · 2019-01-10 01:37

证书注册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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