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事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自2015年7月起,甲公司享有“三免三减半
2020-07-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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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事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自2015年7月起,甲公司享有“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8年5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发布,而甲公司恰好有大额固定资产(价值480万)的购入,对于是否执行上述一次性扣除政策问题,甲公司认为,尽管公司2018年上半年还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公司也不缺少流动资金,但由于从2018年下半年起,需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所以,通过一次性扣除可以因折旧提前而多抵减计税所得额,这将很可能使得公司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尽管加速折旧会造成公司亏损,但由于甲公司更看重眼前利益,认为少纳税才是硬道理,遂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政策。
经测算,一次性扣除政策使得甲公司在2018年一次性多扣除约480万元,这让甲公司从2018年起,要用约三年的时间来消化亏损。尽管甲公司从2018年下半年起至2021年上半年减按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选择可以使甲公司从2018年起的三年内继续享受着“免税”政策,直至把因加速折旧形成的亏损弥补完毕
经测算,一次性扣除政策使得甲公司在2018年一次性多扣除约480万元,这让甲公司从2018年起,要用约三年的时间来消化亏损。尽管甲公司从2018年下半年起至2021年上半年减按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选择可以使甲公司从2018年起的三年内继续享受着“免税”政策,直至把因加速折旧形成的亏损弥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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