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3%。(1)2019年7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
2020-07-0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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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3%。
(1)2019年7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单位成本200元。代销协议规定,A商品含税售价为339元,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2)8月15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商品600件,商品售价为1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34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1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会计分录
(1)2019年7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单位成本200元。代销协议规定,A商品含税售价为339元,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2)8月15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商品600件,商品售价为1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34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1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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