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3%。(1)2019年7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

2020-07-01 15:52 2873浏览 1回答
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3%。
(1)2019年7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单位成本200元。代销协议规定,A商品含税售价为339元,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2)8月15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商品600件,商品售价为1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34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1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会计分录

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后发表回答
  • 环球网校

    18:00-22:00 18:00-22:00 02月10日 18:00-22:00

    开年钜惠,买赠加倍

    公司活动

  • 环球网校

    16:00-22:00 16:00-22:00 02月20日 16:00-22:00

    听我说,2025年这么学更高效!

    公司活动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环球网校快问 · 最新文章 · 最新问题
Copy 2018 https://wenda.hqwx.com/ All R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6038139号-3 / Smrz 京ICP备16038139号-3/ 举报电话:400-678-3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