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4000元。 合同约定,

2020-06-29 14:19 2437浏览 1回答
20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4000元。 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1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4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A商品和B商品的单独售价分别为1000元和4000元,合计50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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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2020-06-29 14:53.采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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