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和公司于2019年3月6日,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单位成本
2020-06-2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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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和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单位成本为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乙公司应按每件A商品565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公司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不含税)3月6日至31日,乙公司销售代销商品400件,货款已收,3月31日,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当日公司向乙公司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代销手续费,4月6日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要求:完成上述业务的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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