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公司(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A商品60件,协议价均为每
2020-06-23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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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公司(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A商品60件,协议价均为每件80元(不含增值税),A商品成本为每件8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约定A商品的具体市场定价由乙公司自定,同时约定将来受托方乙公司有未售出商品时可以将商品退回委托方甲公司。2020年3月,乙公司按每件2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给顾客后,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10800元、增值税额1404元,但双方尚未结算相关款项。乙公司本年3月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本年5月双方结清相关款项。
要求:
(1)对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对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乙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要求:
(1)对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对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乙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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