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
2020-06-2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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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问:
(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乙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是什么?
(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乙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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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磋商的情形。
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因此恶意磋商的情形。
2、甲公司假借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行为明显是恶意的,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乙公司应该依据《合同法》42条之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