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收购烟叶一批,向农民支付的价

2020-06-23 15:22 2768浏览 1回答
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收购烟叶一批,向农民支付的价款是1 00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100万元价外贴及缴纳了烟叶税,烟叶当期验收入库。
(2)将收购的烟叶委托乙加工厂加工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6万元,取得增值专用发票,收回后,40%用于当期继续加工卷烟:6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 200万元。
(3)从国内某工业企业购进已税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关价260万元,款来付,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外购的烟丝委托乙加工厂加工A牌卷烟,支付不含税加工赛50.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加工卷烟700箱,乙加工厂无同类卷烟。
(5)自产B牌卷烟销售35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50万元。
(6)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07万元。
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
要求:
(1)计算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烟叶的实际成本;
(3)计算乙代收代缴的烟丝的消费税
(4)计算乙代收代缴的卷烟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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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
1楼 · 2020-06-23 15:53.采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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