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
2020-06-22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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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继续加工A产品。
(3) 收回的材料验收人库。
(4)生产A产品领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职工薪酬50000元,分配制造费用30 000元。
(5) A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6) A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收取价款700 000元,增值税额91 000元。
(7)结转A产品销售成本。业
(8)结转销售A产品应交消费税。
(9)实际缴纳消费税。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想问第六到第九问
(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继续加工A产品。
(3) 收回的材料验收人库。
(4)生产A产品领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职工薪酬50000元,分配制造费用30 000元。
(5) A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6) A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收取价款700 000元,增值税额91 000元。
(7)结转A产品销售成本。业
(8)结转销售A产品应交消费税。
(9)实际缴纳消费税。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想问第六到第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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