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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及其他组织领取“一照一码”登记证(照)后,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新设立企业及其他组织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填报《“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二)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暂未纳入“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后,应当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证(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白马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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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及其他组织领取“一照一码”登记证(照)后,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新设立企业及其他组织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填报《“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二)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暂未纳入“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后,应当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证(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