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农

2020-06-16 15:51 1252浏览 1回答
2.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每吨售价2000元,甲酒厂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甲酒厂负担收购粮食的铁路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930元。(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当月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酒厂负担收回白酒运费,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000元。(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要求:(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2)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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