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为自己居民企业,2019年度该公司发生业务如下: (1)取得货物销售收入3800万元,货物

2020-06-16 15:47 859浏览 1回答
某商贸公司为我居民企业,2018年度该公司发生业务如下:
(1)取得货物销售收入3800万元,货物销售成本2400万元,缴纳增值税11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万元。
(2)支付职工合理工资总额160万元,支付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拨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4万元,职工福利费26万元。
(3)2018年向A公司(非关联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期限两年),本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6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
(4)支付业务招待费合计20万元。
(5)因职工操作失误,造成企业一台机器损失5万元,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同意赔付2万元,但2018年赔付款尚未收到。
(6)发生所得税前允许列支的其他合理费用500万元。
2016年年度、2017年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48万元、-52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规定,计算:
1、该公司2018年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的“三费”合计为多少?
2、该公司2018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
3、该公司201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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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阳光
1楼-- · 2020-12-23 17:06

1、税前扣除限额:工会经费160*2%=3.2,职工教育经费160*8%=12.8,福利费160*14%=22.4

所以2018年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的“三费”合计为 3+4+22.4=29.7。

2、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20*60%=12,未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3800*千分之五=19,

所以该公司2018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2。

3、 201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800-2400-12-160-29.7-200*4%-12-3-500-48-52)*25%=143.83

  • 苏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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