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考下护士资格证什么时候报考护师

2019-01-10 00:59 2031浏览 7回答
2010年考下护士资格证什么时候报考护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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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辉辉
1楼 · 2019-01-10 01:25.采纳回答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也就是说你需要在12年取得护士资格证之后再工作5年才能参加护师考试~

齐新颖
2楼-- · 2019-01-10 01:47

你好,按国家规定是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可以报考护师。尽快注册,年限按规定的话是从护士证注册时间开始算。
不过有些地方要求不严格,按你毕业时间算,能开具3年的护士工作年限证明,有时也可以报考,那样的话你就可以报考2013年护师考试了。

黎相成
3楼-- · 2019-01-10 01:41

您好,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即可报名参加护师考核。也就是说,如果您是2010年取得大专学历并且在同年担任护士职务的话,2013年您就可以参加护师考核!

龙希庆
4楼-- · 2019-01-10 01:40

一般是可以按大专学历算的,大专学历,从事护士工作满3年可以报考护师考试。

黎海龙
5楼-- · 2019-01-10 01:37

您好,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
2、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报名参加2017年度护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看一下。

黎瑞平
6楼-- · 2019-01-10 01:35

报考护师的年限是要从护士证注册开始算的,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5年度护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龚希清
7楼-- · 2019-01-10 01:30

报名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
2、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1年度护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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