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某消费税应税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万元,加工费用5万元,由
2020-06-1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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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某消费税应税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万元,加工费用5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尚未支付。假定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根据该项经济业务,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的会计分录。
(2)如果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写出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时的会计分录,和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的会计分录。
(3)如果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销售价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写出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时的会计分录,和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的会计分录。
根据该项经济业务,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的会计分录。
(2)如果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写出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时的会计分录,和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的会计分录。
(3)如果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销售价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写出铜大股份有限公司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时的会计分录,和铜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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