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毕业生单位鉴定随意盖个公章可以不

2020-02-14 12:01 4192浏览 8回答
我还只是合同制,不是在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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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舒强
1楼 · 2020-02-14 12:39.采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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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鱼串串
2楼-- · 2020-02-14 12:34

一定 够详细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依据 宪法第十九条“激励 自学成才”的规则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方式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职责 ,是过关国家考试促进普遍 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培养 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升 全民族的思想品德 、迷信 文明 素质,顺应 社会主义古代 化建立 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水平 的限制,均可按照 本条例的规则 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立 服务为基本 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依据 经济建立 和社会开展 的需要,人才需求的迷信 预测和开考要求 的实践 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程度 的门槛 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 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 下,担任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担任 人,军队和有关人民集团 的担任 人,以及局部 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依据 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详细 政策和业务标准 ;

(二)指点 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依据 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职业 。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依据 职业 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担任 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引荐 合适 自学的高等教育教学材料 ,对本专业考试职业 进行业务指点 和质量评价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导 和全国考委指点 下进行职业 。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标准 ;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准绳 的指点 下,结合本地实践 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域 开考专业的考试职业 ;

(四)担任 本地域 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点 本地域 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依据 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曾经 同意 建校招收学生 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过关考试的办法 进行反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域 (以下简称“地域 ”)、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域 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导 和省考委的指点 下进行职业 。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担任 本地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职业 ;

(二)指点 本地域 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担任 组织本地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职业 。

地市考委的日常职业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气 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上承受 省考委的指导 ,参与命题和评卷,担任 有关实际操作 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 。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依据 职责 装备 专职职业 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请求 ,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需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有健全的职业 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契合 本条例第十条规则 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明 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要求 。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通常 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门槛 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资料 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同意 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承受 报名考试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发布 开考专业称号 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方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辨别 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法 。逐渐 树立 题库,完成 必要的命题规范 化。 题目 (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规范 启用前属绝密资料 。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通常 为三至四年,本科通常 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依照 专业考试计划的门槛 ,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则 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与 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名考试 人员可在本地域 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依据 专业门槛 对报名考试 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倡导 在职人员依照 学用一致的准绳 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名考试 。

第二十一条 报名考试 人员应按本地域 的有关规则 ,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曾经 获得 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依照 有关规则 免考局部 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域 、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要求 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同意 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指导 。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获得 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树立 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职业 变化 需要转地域 或转专业参与 考试的,按考籍管理方法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契合 下列规则 ,可以获得 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则 的全部课程,并获得 合格分数 ;

(二)完成规则 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际操作 职责 ;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取得 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契合 相应学位要求 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则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激励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 ,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门槛 ,过关电视、播送 、函授、面授等多种方式 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方式 的社会助学活动,该当 承受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点 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资料 的出版、发行,应恪守 国家的有关规则 。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运用 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取得 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准绳 ,依据 职业 需要,调整他们的职业 ;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依据 需要,在编制和增人目标 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取得 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取得 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规范 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依照 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门槛 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使用 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数 特别优良 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作出严重 奉献 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职业 ,获得 明显 分数 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剽窃 、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背 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警告、取消考试分数 、停考一至三年的处分 。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人员和考试组织职业 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职业 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奖励 :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资料 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资料 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别人 施行 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毁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法律责任:

(一)偷盗 或泄露题目 及其它有关保密资料 的;

(二)扰乱考场次序 不听劝止 的;

(三)利用职权秉公 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 本条例制定施行 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 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施行 细则,制定详细 施行 方法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担任 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方法 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 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这是关于 自学考试毕业生单位鉴定随意 盖个公章可以不的解答。210

dl35s
3楼-- · 2020-02-14 12:32

没有封签和封签上加盖公章正常262

焦虑
4楼-- · 2020-02-14 12:31

1、没有入学考试,只需 想读就行,不受户籍、年龄、职业、学历和招收学生 计划的限制。

2、学习时间自在 ,报读晚班、双休班、运转班、函授班、全日制班均可,中途可以间断。无论能否 在校或能否 在职,都能选择到合适 于本人 的学习时间。

3、学习地点自在 ,在全国各地均可参与 学习,考试分数 在各省市间可以转移。

4、学习速度自在 ,最快一年毕业,最慢无限期。考不及格的课程可重复 重考,直至毕业。

5、选择专业自在 。专科设有43个专业,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设有42个专业,涵盖十二大类,可以自在 自主地选择你兴趣 的专业。

6、一定 可以毕业。由于 考不及格的课程可重复 重考,只需 坚持学习,没有哪门课程是永远考不及格的。

7、该文凭含金量高。学分制国家统考,既保证了每个坚持学习的学员都能毕业,又保证了每个学员的毕业质量.该文凭不但在中国承认,还拿到 英、美、加、澳等几十个国家认可.自考毕业生出国留学可免修已获得 合格分数 的课程。

8、该文凭威望 性和信誉度高。由于 该毕业证书由主考大学和国家自考委结合 签发,而在上海绝大局部 主考大学是名牌大学,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

9、高专高职在校生,在攻读高专高职的同时,可报读自考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等高职高专毕业时,可同时领到本科毕业证书,免去了专升本的升学考试,也免去了专升本的学习时间和费用。

10、尚未毕业或曾经 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均可报读自考第二专业,并可免修局部 课程。这种双专业、多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在社会上有更多更好的时机 。

11、有些自考专业之间相同的课程更多 ,报名考试 第二专业时,可以免考更多 课程,如报读商务管理大专毕业后,可以领到华东理工大学颁发的商务管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和英国剑桥大学颁发的剑桥高级商务管理证书,假如 再增读四门课程,就又可领到华东政法学院颁发的金融管理大专毕业证书和英国剑桥大学颁发的剑桥高级金融管理证书。

12、局部 自考专业除颁发毕业证书外,还可颁发国际国内岗位资格证书,如:商务管理专业可同时由英国剑桥大学颁发剑桥高级商务管理证书,金融管理专业可同时由英国剑桥大学颁发剑桥高级金融管理证书。物流管理专业可同时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颁发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再加读一门课程后可由英国皇家物流与运输协会颁发ILT物流基层管理人员证书或ILT物流部门经理证书,其它专业还有如中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调查剖析 师证书,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劳动和社会保证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等。

13、历史构成 自考教育收学费低,只要 高职高专收费的1/4至1/2.

14、自考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送 。自考毕业生在学习进程 中构成 的学习习气 对其后期的影响远远超越 了其已学知识的自身 。

15、国家投资最少,面向群体最大,曾经 和正在为提升 全民族文明 科技素质作出宏大 奉献 。

总之,自考是一条广大 的、可行的、合适 于各种人群的成功之路,只需 您努力,您就会成功,只需 大家都努力,中国就会辉煌。

自考文凭上面又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章,而普通高校的文凭没有这个的,他是本院校和国家教育部盖章的。自考需要全国统考,全国统一出卷,而普通高校是本人 院校的教师 出题,可想考试的难度呀

[编辑本段]留意 事项:

自考重生 如何报名

☆第一步:看法 自考要参与 自学考试,首先就要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有个初步的理解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 。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征 的高等教育方式 。且参与 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水平 的限制,不必 经过入学考试,即可依据 本人 的状况 选择相关的专业,参与 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 合格分数 。在过关教学计划规则 的全部理论和实际操作 课程的考试后,即可获得 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请求 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白 规则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公布 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明白 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取得 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 第二步:报名前的预备

一、选择专业:

首先,要仔细 查阅 本省(市)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发布 的《报名考试 简章》,理解 本省(市)的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手续、开考专业的状况 和本次考试的课程安排,依据 本人 报名考试 时的职业 性质和实践 状况 ,慎重选择一个专业报名考试 。目前我们搜集 了局部 省市开考的专业信息(点击检查 )。

在选报专业时应留意 ,由于各省开考的专业较多,有些专业是面向社会开考,报名考试 对象不限;有些专业是部门委托开考,仅限本系统在职人员报名考试 ;一些本科段专业和特殊专业(如医学类专业)对报名考试 者的学历、职业等还有一些详细 门槛 。

首先应该思索 本人 的兴味 和兴趣 。兴味 是最好的教师 ,你只要 感兴味 的东西,才会真正投入的去学。

其次,要选择与本人 文明 基础相顺应 的专业,以保证学习的顺利进行。比方 你的数学基础比较好,逻辑思想 比较灵敏 ,则可以思索 选择理工类的专业;假如 你的记忆力比较不错,可以选择识忘性 较强的专业。

第三,要充沛 思索 到社会的需要及该行业的开展 情况 ,选择一些社会上已供大于求的专业,对今后的求职和工作 会形成 影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三种专业类型。 点击检查 专业引见 (专科段 本科段 独立本科段)及 类型详解 。

在选择好专业的基础上,确定本次应考课程,并在规则 的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选定专业和本次应考课程后,应尽早购置 该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按有关课程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指定的必读教学材料 进行自学。

二、选择辅导班及教学材料 应留意 的事项

1、辅导班的选择

社会助学是衔接 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协助 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助学的组织方式 大致有以下几品种 型:

(1)高等学校举行 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学校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方式 ,学校的教学设备 比较完全 ,师资力气 雄厚,创办 的助学专业也较多,比较合适 高中毕业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继续承受 高等教育的需要。

(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行 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养训练 中心及各种方式 的辅导站。

这种部门助学的最大优势是把自考助学的专业与开展 所需要的人才培育 方向有机结合起来,构成 有系统有组织的助学活动,从参学职工的行业特点动身 ,学习的时间和方式灵敏 多样,有利于处理 工学矛盾,因此 更合适 在职职工依照 从事的职业 选好专业,参与 助学。

(3)社会力气 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院校,有社会集团 、民主党派举行 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行 的助学学校。

选择学习班时应留意 以下难题 :

(1)要选择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自考机构审查、备案的,具有正式办学资格的助学组织。

(2)学校开设的能否 属于国家自考系列,与考生本人 所选择的专业能否 一致。在报名考试 前,先看一下学校专业引见 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考办的专业考试计划,将专业设置的课程目录阅读 一遍,做到心中有数。

(3)学校的助学方式和授课时间能否 顺应 个人的状况 ,如全脱产、半脱产,业余、夜校和函授等等。考生可以依据 本人 的学习时间、学习计划,权衡哪种方式最合适 本人 。

(4)理解 学校的办学质量,看一看学校的设备 (硬件)和管理(软件)怎样?哪些教员 任课?学生的课程统考及格比例在当地的程度 如何?这些都是考生选择学校前应该理解 清楚的。

(5)另外,自学考试的某些专业,或某个层次,对考生来说,还有详细 报名考试 要求 的限制。

比方 报名考试 医药类的[1]的助学学校,能否 具有 较好的实验和实际操作 环节考核要求 ,这也是考生完成学业必不可少的要求 。

2、教学材料 的选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材料 实行两级管理。但凡 全国统考课程的教学材料 由全国考委组织编写、出版,并作为全国考委指定教学材料 向考生供给 ;但凡 省统考课程由省考委编写或指定教学材料 。

全国及各省自考办每年都要向社会发布 开考计划,计划中对每门课程运用 的教学材料 都有明白 规则 ,考生应留意 所规则 的教学材料 的称号 、作者、出版社等有关信息,以便按规则 购置 。

自考教学材料 实行主渠道供给 ,即由全国考办及省级考办、地、县各级考办向考生供给 教学材料 。供给 教学材料 是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职责。

考生咨询有关教学材料 难题 均可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络 。(点击检查 各地域 自考办联络 方式)

☆ 第三步:报名参与 自考

1、首次报名考试 应留意 的难题

首次报名考试 的考生,要持自己 身份证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须按规则 缴报名费,填写《报名考试 登记表》或《机读报名考试 卡》,并交一寸同底免冠正面半身近照两张。

2、《报名考试 简章》的作用

《报名考试 简章》是考生报名考试 的重要根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 简章》包括:(一)开考专业、科目和考试时间;(二)报名时间、地点;(三)报名考试 对象和报名考试 手续;(四)毕业及实际操作 环节考核的报名及时间安排;(五)考生应知晓的留意 事项等外 容。

考生过关细心 查阅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 简章》,可以理解 每一次考试开设的专业,考试课程的时间安排,各项技术 考试的时间安排,引导考生选择合适 本人 的专业参与 考试,防止 呈现 错报、漏报。

3、可兼报两个专业

目前许多省市都允许考生同时报名考试 两个专业。但考生同时报名考试 两个专业时应量力而行,迷信 地安排好学习时间和每次应考的课程门数,以免顾此失彼。

4、普通高校生可免考

假如 你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时还可以按规则 免考已学过并分数 合格的局部 课程。其中:

(1)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高等数学、普通逻辑、大学语文、公共外语等公共课和称号 、门槛 相同的课程;

(2)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相同学科不同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和称号 、门槛 相同的课程;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不同学科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

(3)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

(4)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与 自学考试可免考已获得 合格分数 的公共课;

(5)各类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

考生请求 课程免考,应提供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称号 和分数 等证明资料 的正本,并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手续,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 。

5、可同时报名考试 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

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辨别 报名考试 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名考试 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需 先获得 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获得 本、专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则 的全部课程合格分数 的应考者,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本科段,须持自己 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考试 规则 要求 允许的本科段专业。

6、报名考试 自考本科的要求

具有国家承认的正式专迷信 历者方可报名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

参与 本科段考试的考生,应持专科毕业证书和自己 身份证到当地该专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考试 与所学专科专业不同的本科,依据 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 第四步:考试前应留意 事项

基本准绳 就是以考试大纲为本。严格按大纲温习 ,提升 自身的基础知识和自学才能 。

关于 一些自考辅导班教师 宣传的所谓猜题、押宝,则不要轻信,更不要乱做模仿 考题。由于 一些模仿 考题往往与考试大纲不一致,而且与考题目 目大相径庭。

处置 好平常积聚 与集中温习 的关系。自考重在平常积聚 ,集中温习 是冲刺阶段的必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临考前也可以找来历年的考题目 看一看,掌握一下各科命题准绳 ,由于 命题准绳 通常 是固定 均衡 的。

随时关注自考方面的信息,理解 题型变化 状况 。

留意 劳逸结合,适当调整临考的紧张心理,早睡早起,坚持 正常的作息时间。考试当天别忘了携带必要证件(准考证、身份证、考试副证三者缺一不可)及文具,并准时抵达 考场。

☆ 第五步:办理毕业

应考者完成规则 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获得 合格分数 ,可请求 毕业。

毕业要求

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有 下列要求 ,方可参与 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则 的理论课程且考试分数 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则 的实际操作 性环节课程考核,并获得 合格分数 。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契合 门槛 。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需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毕业手续

考生依据 专业考试计划本人 判别 并请求 毕业,市自考办不担任 通知考生办理毕业手续。

凡契合 毕业要求 的考生,在规则 的时间内(上半年6 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详细 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市自考办请求 办理毕业证书,经市自考办初审契合 要求 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担任 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经市自考办、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级审核后,契合 要求 者,发给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

详细 顺序

考生将自己 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自己 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则 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职业 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私自 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置 ,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毕业生的有关档案资料 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自己 档案。

本科毕业生还可以请求 学士学位,学位请求 的要求 和办法 如下: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契合 请求 学士学位要求 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2、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3、请求 学士学位的要求 :

(1)反对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 ,反对 社会主义制度,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恪守 法律、法规,身体安康 ,学习分数 优秀 ;

(2)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均匀 分数 在70分以上,其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一次过关,且分数 到达 75分;

(3)参与 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分数 合格。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过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者, 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他外国语。

4、请求 学士学位的方法 :

凡到达 上述要求 和门槛 的本科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的当年,向其学籍所在学校或主考学校的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 ,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纳 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对往届本科毕业生,没有取得 学士学位者,一概 不再补授学位。

通常 说的自考本科包括自考专科段(课程数目15门左右)和自考独立本科段(课程数目15门左右),高中毕业后通常 都是先读自考专科段(取得 专科证书),考完后再读自考独立本科段,然后再拿专科证书请求 自考本科证书(自考里有这一规则 没有一个国家承认的专科证书是请求 不到自考本科证书的),自考独立本科通常 是那些专科毕业生或在读生报名考试 的阶段。等

这有自学考试信息,办理过自学考试,找了好久也找不到自学考试,自学考试真难找啊,四处 问究竟 哪里自学考试,快告诉我自学考试网址吧,我要自学考试,后来在这里找到了,自学考试哪里办理最稳妥,自学考试找了更多 公司,但自学考试都不是很全,自学考试也不是肯定 的,自学考试给你地址 你本人 看一下吧 里面有更多自学考试信息,自学考试,希望自学考试可以帮到你这是关于 自学考试毕业生单位鉴定随意 盖个公章可以不的解答。350

散木
5楼-- · 2020-02-14 12:30

1、2019年的自学考试毕业请求 要所在公司鉴定(写评语)并盖章的。

2、不盖章就不能过关毕业审核。

3、自考办说请求 都可以到现场再打印,这是对的。这不是说可以不必 盖章,而是打印完之后,再需要你去盖章。要盖单位的公章,或许 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的章,两种都是可以的。

4、特别要留意 反省 一下:请求 表(毕业生登记表)上填的单位称号 是一定要与章上的单位称号 是完全一致的。524

美美的导游
6楼-- · 2020-02-14 12:21

首先给你阐明 一下,实际操作 考核本科和普通本科的含义,实际操作 考核本科实践 上专套本,实行的是专本套读,专科阶段的课程是普通高等专科,本科阶段的课程自考课程,大约15门左右,跟自考一样参与 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学生毕业时,可以 同时拿到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证书和自考本科证书。

在国家的相关文件中规则 两种本科具有同等效能 ,在人员运用 的待遇上门槛 一致,下面是中央文件全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依据 宪法第十九

条“激励 自学成才”的规则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

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方式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职责 ,是过关国家考试促进普遍 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

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培养 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升

全民族的思想品德 、迷信 文明 素质,顺应 社会主义古代 化建立 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水平

的限制,均可按照 本条例的规则 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立 服务为基本 方向,讲求

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依据 经济建立 和社会开展 的需要,人才需求的迷信 预测

和开考要求 的实践 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

学校的学历层次程度 的门槛 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点 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

教育委员会指导 下,担任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担任 人,军队和有关人

民集团 的担任 人,以及局部 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依据 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详细

政策和业务标准 ;

(二)指点 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依据 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职业 。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

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依据 职业 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担任 拟订专业考试计划

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引荐 合适 自学的高等教育教学材料 ,对本专业考试工

作进行业务指点 和质量评价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导 和全国考委指点 下进行职业 。省考委的组成,

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标准 ;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准绳 的指点 下,结合本地实践 拟定开

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域 开考专业的考试职业 ;

(四)担任 本地域 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点 本地域 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依据 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曾经 同意 建校招收学生 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

学质量,过关考试的办法 进行反省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管理机构,该机

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域 (以下简称“地域 ”)、市、

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域 行

署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导 和省考委的指点 下进行职业 。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担任 本地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职业 ;

(二)指点 本地域 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担任 组织本地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职业 。

地市考委的日常职业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气 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

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上承受 省考委的指导 ,参与命题和评卷,担任 有

关实际操作 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 。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依据 职责 装备 专职职业 人员,所

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论证,并提出请求 ,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需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有健全的职业 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契合 本条例第十条规则 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明 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要求 。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通常 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

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门槛 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

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

申报资料 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

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同意 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承受 报名考试 ,并于首次开考前

半年向社会发布 开考专业称号 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方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辨别 采取全国统一

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法 。逐渐 树立 题库,完成 必要的命题规范 化。

题目 (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规范 启用前属绝密资料 。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通常 为三至四年,本科一

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依照 专业考试计划的门槛 ,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

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则 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与 下一次该门课程

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名考试 人员可在本地域 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

据专业门槛 对报名考试 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倡导 在职人员依照 学用一致的准绳 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名考试 。

第二十一条 报名考试 人员应按本地域 的有关规则 ,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

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曾经 获得 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与 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依照 有关规则 免考局部 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域 、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

有要求 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同意 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指导 。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获得 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

委即应为其树立 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职业 变化 需要转地域 或转专业参与 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

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契合 下列规则 ,可以获得 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则 的全部课程,并获得 合格分数 ;

(二)完成规则 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际操作 职责 ;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取得 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契合 相应学位要求 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

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则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激励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 ,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门槛 ,过关电视、播送 、函授、面授等多

种方式 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方式 的社会助学活动,该当 承受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

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资料 的出版、发行,应恪守 国家的有关规则 。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运用 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取得 者,在职

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准绳 ,依据 职业 需要,

调整他们的职业 ;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

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目标 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取得 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

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

毕业生的,从取得 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规范 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依照 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门槛 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

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使用 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

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数 特别优良 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作出严重 奉献 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职业 ,获得 明显 分数 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剽窃 、换卷、

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背 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辨别 给予警告、

取消考试分数 、停考一至三年的处分 。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人员和考试组织职业 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职业 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奖励 :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资料 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资料 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别人 施行 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毁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职业 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

或司法机关依法追查 法律责任:

(一)偷盗 或泄露题目 及其它有关保密资料 的;

(二)扰乱考场次序 不听劝止 的;

(三)利用职权秉公 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 本条例制定施行 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 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施行 细则,

制定详细 施行 方法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担任 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方法 的

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指点 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但是在理想 中,各地方关于 自考本科的认可度比较低,更多 私营企业基本 就不认可!实践 上实际操作 考核本科最后取得 的自考本科毕业证,在刚开始找职业 的时候是没什么认可度的!这是关于 自学考试毕业生单位鉴定随意 盖个公章可以不的解答。175

心里日记
7楼-- · 2020-02-14 12:21

自学考试,可以完全自学.考试报名到当地的自考办报名考试 就可以了.可以从自考办买自考手册,理解 自考.150

  • 靳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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