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立监理协会的协会章程

2019-11-21 14:00 984浏览 2回答
湖南省建立监理协会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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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来画的心酱
1楼 · 2019-11-21 14:54.采纳回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集团的中文称号为:湖南省建立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称号为:Hu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Hunan 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从事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行业社会法人集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主旨是:恪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贯彻执行政府和下级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门槛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发扬政府与企业联络的桥梁作用。引导会员遵照“违法、诚信、公正、迷信”的职业原则,为进步我省工程建立程度而努力职业。

第四条 本协会承受业务行政主管机关──湖南省建立厅和社团注册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点和监视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长沙市束缚中路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工程建立监理、项目管理等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讨、进步会员的社会位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会员及其监理人员诚信行为评定规范,树立会员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条约,施行行业内的诚信管理和监视,实行会员及其监理人员诚信档案管理;

(四)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工程建立监理等职业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辟国际外监理业务;

(六)为会员提供询问服务;

(七)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管理和工程建立监理、项目管理等职业经历,举行多种方式的与监理、项目管理业务相关的培养训练,协助进步会员的业务才能、管理程度和人员素质;

(八)组织展开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和诚信等级的评定活动;

(九)组织展开国、省外信息交流活动,参与并维护《湖南建筑信息网》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展开工程建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的调查、统计、研讨职业,以便指点监理业务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根据;

(十一)完成建立厅和下级协会交办的有关职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集团会员、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监理单位;集团会员是指由湖南省内各市、自治州所在的监理单位自愿组成的中央建立监理协会;团体会员是指自然人;特别会员是指省外入湘工程监理单位。

第八条请求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需具有下列要求:

(一)反对本章程,自愿恪守行业自律条约;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志愿;

(三)单位会员、特别会员已获得营业执照,并获得工程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集团会员曾经中央社团注册管理机关核准注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省内业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顺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湖南省建立监理协会入会请求表》及相关资料;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查经过;

(三)本协会秘书处发给《湖南省建立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职业的批判建议权和监视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在。

第十一条会员实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本协会章程,恪守行业自律条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职业;

(四)按规则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状况,提供有关资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诉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假如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及行业自律条约的行为,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担任人发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议本协会章程,决议行业自律条约;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职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严重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状况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建立厅审查并经民政部门同意赞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越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理事数量不得超越会员数量的二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时期对会员代表大会担任。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准备召闭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和财务情况;

(五)审议本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条约修订草案;

(六)决议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指导本协会展开职业;

(八)决议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议其他严重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状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由副会长轮番当任,任期一年)、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兼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监事一人、参谋三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发生,常务理事数量不得超越理事数量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时期对理事会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准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职业和财务情况;

(四)审议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草案,审议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草案;

(五)决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担任人任免;

(六)决议会员的劝退和除名;

(七)决议其他日常职业;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状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假如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由会长单位按任职要求提出继任人员完成。假如常务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代理常务副会长到届满。假如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由副会长单位按任职要求提出继任人员完成。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需具有下列要求:

(一)坚持党的道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工程建立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越六十五周岁,其中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职业;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益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越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建立厅审查并经民政厅同意赞同前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由四名副会长轮番任期一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越两届。特殊状况需延伸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建立厅审查并经民政厅同意赞同前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反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担任本协会的日常职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职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职业,组织制定和施行年度职业策划,处置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担任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决议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职业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起草本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条约修正草案,组织起草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草案;

(五)决议会员的吸收;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不能实行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视本协会的职业,反省秘书处年度职业策划的完成状况;

(二)对本协会的职业提出意见和建议,监视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办事,监视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参与本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决议;

(四)向业务行政主管机关、社团注册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反映本协会状况。

第五章资产管理、运用准绳

第三十六条协会经费:

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支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支出。

二、协会主要支出

(一)协会会议、活动费;

(二)职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三)办公用品、交通、通讯、印刷、租金、奖励、差旅费;

(四)延聘专家、学者讲课劳务费、刊物稿费、接待开支;

(五)置办书籍材料、设备用具费,其它合理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依照政府有关规则及民政部门同意的会员免费规范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则的支出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树立严厉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精确、完好。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装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停止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视。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任时,必需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政府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承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承受建立厅或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团体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职业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正顺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条约的修正,须经理事会审议经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正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十五日内,经建立厅审查赞同,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顺序及终止后的财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主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兼并等缘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建立厅审查赞同。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立厅及有关机关指点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债权,处置善后事宜。清算时期,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民政厅操持注销注册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富,在建立厅和民政厅的监视下,依照政府有关规则,用于开展与本协会主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会费规范

集团会员每年(省属市级协会)2000--6000元人民币;

甲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4000元人民币;

乙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人民币;

丙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1500元人民币;

团体会员每年50元人民币。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添加2000元人民币,理事单位会费每年添加1000元人民币。

第五十二条 副秘书长职务以上不脱产常务理事在协会职业时期的工资、补贴由原单位担任,其规范不得低于原单位发放的规范。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叄条猴
2楼-- · 2019-11-21 14: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集团的中文称号为中国建立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称号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称号缩写为:C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集团。

第四条 本协会承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和社团注册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点和监视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讨建立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维护行业的社会抽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原则,展开行业自律活动;

(四)组织编制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辟国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现等多种方式,增强建立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职业;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立工程监理职业经历,进步会员的业务才能、管理程度和人员素质;

(八)举行多种方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养训练研讨班,为会员培养训练企业管理和建立工程监理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建立工程监理教学材料、书刊、材料及与建立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材料;

(十)组织研讨、开发、推行建立工程监理使用软件,协助会员进步古代化迷信管理程度;

(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立监理有关的询问服务;

(十二)展开国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增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络,组织会员赴国外调查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展开业务交流、培养训练及协作活动;

(十四)展开建立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讨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状况,协助建立部制定建立监理法规和行业开展规划;

(十五)完成建立部委托的有关建立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职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集团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集团会员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自愿结成的本行政区域建立监理协会。

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团体会员是指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建立工程监理教学、科研的人士。

第八条 请求参加本协会的要求:

(一)反对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志愿;

(三)恪守职业品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集团会员曾经中央社团注册管理部门同意成立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已获得营业执照,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团体会员已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讨员、副研讨员资格。

第九条 请求入会的顺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制的《中国建立监理协会入会请求表》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建立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职业的批判建议权和监视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在。

第十一条 会员实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职业;

(四)按规则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状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诉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假如延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担任人发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正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职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严重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状况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建立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赞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越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时期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担任。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实行职责时,由原引荐单位另行引荐人选,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准备召闭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和财务情况;

(五)决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担任人的聘任;

(八)指导本协会各机构展开职业;

(九)制定本协会外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时期,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人员的变卦;

(十一)决议其他严重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状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发生,组成年人数不超越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休会时期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担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状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假如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完毕时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有下列要求:

(一)坚持党的道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建立工程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越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越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职业;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益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越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建立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赞同前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越两届。特殊状况需延伸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建立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赞同前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集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反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按规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除外)。

会长不能实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担任本协会的日常职业。秘书处职业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秘书处对理事会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职业,组织施行年度职业策划,处置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业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担任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决议各职业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职业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运用准绳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支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严厉恪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集团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依照政府有关政策规则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规范的制定或修正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才干生效。经过的决议,按政府规则,在三十日内报送建立部、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则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树立严厉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精确、完好。

第四十条 本协会装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停止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视。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任时,必需与承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政府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承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承受建立部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团体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职业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正顺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正,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正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十五日内,经建立部审查赞同,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顺序及终止后的财富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主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兼并等缘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建立部审查赞同。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立部及有关机关指点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债权,处置善后事宜。清算时期,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操持注销注册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富,在建立部和民政部的监视下,依照政府有关规则,用于开展与本协会主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9年4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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