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建筑和监理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如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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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为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批后动态监管,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那么2021建筑和监理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如何开展呢?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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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开展核查,其中省直企业由省厅负责核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核查(其中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和宜春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景德镇市、赣江新区及各省直管县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区)的核查范围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核查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往年动态核查的结果,在执法平台中将近期内核查表现好并且合格的企业设为“一般监管”,将运营有问题及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整改不及时的企业设为“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对象包括:
1.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4.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上列为失信黑榜名单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上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5.近2年来,发生注册执业人员“挂证”和工程建设项目“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6.2020年以来新批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
7.2020年以来建筑业新签合同和建筑业总产值为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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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核查方式
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即在检查之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注册企业名册和检查人员名单导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检查前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和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监理)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和附件4)。
(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21年6月10日前,各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表纸质版和扫描版(详见附件1和附件2)报送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省直企业自查情况报送省厅建筑监管处。逾期不报送的企业,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2、市县核查:2021年7月15日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随机抽查有关企业,形成核查报告。
3、省厅抽查:2021年8月31日前,省厅随机抽查2个设区市、1个省直管县和部分省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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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内容
(一)企业现有资质情况
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或当年度)财务报表台帐;
2.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均按现行资质标准核查(建筑业企业若无特级资质和最低等级资质的,只考核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人员均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人员进行认定,并核查其是否已实名登记、是否购买社保、是否到岗履职;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以我厅“住建云”平台上已实名登记入库的实际人数来认定。
3.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帐;
4.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延续有效。
(二)企业管理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省厅建筑业企业季度快报和统计局各类数据上报情况);
(三)企业业绩情况
受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抽查其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1至2项省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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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应用
对此次核查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企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限期改正: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特级企业和最低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存在挂证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
(四)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满一年但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的。
(五)检查期间,建筑业企业的在建项目查出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
检查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示。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新的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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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
(一)核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核查情况记录表,应存档保存至少5年。核查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将核查情况汇总(附件5),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厅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