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异地互认 京津冀自8月1日起实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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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江浙沪之后,京津冀自8月1日起实现互认,可异地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8月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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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
1、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要简化职称认定程序,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就业创业成本。
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开放职称信息网上查验服务,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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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群实现全覆盖:
凡是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不看国籍、户籍、地域、档案等关系,均可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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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人才破格申报: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以下3类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首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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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将被记入“黑名单”:
1、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
2、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