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各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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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工程监理在工程的各个方面的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今天的文章,我们来探讨一下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各方的关系,看看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之间的关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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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招标申请、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工程验收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公正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合同,解决和报告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完成所负任务,保证工程按合同正常进展。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避免现场指挥系统的混乱。

    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各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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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和设计单位的关系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参与工程验收并提交设计报告。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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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关系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与所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按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

    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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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关系

    质量监督是对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及有关产品制造单位的资质,监督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认定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

    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工作依据上,质量监督主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和工程质量条例等为基本依据。监理单位除依据上述法规外,更要以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

    工作方法和手段上,质量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责令返工、警告、通报、罚款,甚至降低工程质量等级等。

    建设监理主要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质量控制,虽然有时也使用返工、停工等强制手段,但主要是依据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包括拒绝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工程量的签证、拒签支付凭证等。

注意事项

  •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各方的关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工程监理近些年也有很多改革,对监理行业的冲击不小,往长远了看,监理市场的发展还是很有前景的,有想法的小伙伴早点行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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