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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讲义——仲裁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06 14:41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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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方便大家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小编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内部课程讲义,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仲裁制度,仲裁有三大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以下是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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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排除法院管辖制度(或裁或审)

三、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规定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都可,但必须在申请仲裁前达成】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条,同时具备)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约定范围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一、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仲裁员回避情形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开庭和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和解:根据协议做出裁决书;撤回仲裁申请

调解【裁决前】:达成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制作调解书、制作裁决书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的规定

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调解

四、法院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五、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和解的规定

一、和解的类型

和解达成协议,在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和解的应用也很灵活,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1.诉讼前的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既可以撤诉,双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

3.执行中的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专家(通常是3 人,小型工程1 人)组成争议评审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个评审组在工程进程中可能会持续解决多个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或者裁决,仍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评审的优势是: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以及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救济途径。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一、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1年以内】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管理过程中,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

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履行;只能法律制定。

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官)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官)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民申请,官同意)

三、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经过行政复议但对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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