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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18 10:04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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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比较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也比较常见。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该规定实际上是突破了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中,无论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的相对方仍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或者挂靠合同的相对方。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性是有限制的即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其前提是承包人未主张的情况下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虽然无效,如果符合施工合同的条件,仍应参照约定进行结算。而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是按照其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两者的结算条件并不相同,不应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支付,否则极易造成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串通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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