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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能否拒绝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18 10:19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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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的现场工程师有相应的权利,该签证自然有效。承包人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权签字人并不是该现场工程师,则该工程师的签证并不必然对双方产生效力。如果该工程师属于签证流程的一部分。承包人将签证送交该工程师并且该工程师也就此签署意见,由于流程的后一阶段的发包人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审核或者拒绝认定。属于事实未得到明确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认定是否对工期应当顺延。如果施工合同中对相关的签证流程以及权限并未作出约定,现场工程师是否有权签署,要结合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确认。如果相关或者类似事务均是由现场工程师进行处理,应视为现场工程师有相应的权利。即使现场工程师并未处理相关或者类似事务,但是发包人对此明知而未作否认的,也应视为现场工程师构成表见代理,工期顺延签证有效。此处还有一个相联系的问题是,虽然现场工程师有权处理相应事务,但承包人提交签证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工程师签署的意见是否仍然有效。我们认为,合同中对索赔期限的约定是为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索赔权,如果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行使视为放弃。该约定并不涉及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期限已届满后仍然对承包人的索赔予以处理,应视为发包人放弃了拒绝相应赔偿的权利。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署的工期顺延签证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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