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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工程材料款

发布时间:2021-01-18 09:13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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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建设单位有时处于对支付的工程款用途进行监督等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委托手续后将应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施工单位欠付的材料款。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之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材料供应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施工单位是债权人,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材料款,是一种委托行为,即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并未与材料供应单位达成承担债务的意思。建设单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材料供应单位无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其债权仍应向施工单位主张。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构成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对材料供应商应承担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对建设单位是否应对施工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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