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新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怎么办理?

2019-10-15 11:10 594浏览 1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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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米深蓝
1楼-- · 2020-08-18 13:18

具备执业医师注册许可注销注册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字迹清晰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申请人身份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医师资格证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医师执业证书 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

验原件,交复印件 死亡的提供。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宣告失踪的法院判决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法院判决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受刑事处罚的提供。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9 考核不合格证明

由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供。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0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1 授权委托书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2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3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办的提交。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4 相关医疗诊断文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提供。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通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执业医师注册许可注销注册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通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执业医师注册许可注销注册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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