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发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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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发票又出新规,4月1日起,通行费发票入账、报销、抵扣有了新的规定,此规定是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7号公告,同时废止了2017年第66号公告,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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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税务局发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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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行费发票抵扣、申报流程:

    1、勾选进项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申报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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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扣和申报:

    1、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0年4月1日起,只有办理ETC卡缴纳的通行费才能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而未办理ETC的,通行费就只能拿到纸质发票。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都是合法有效的发票种类,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进行入账和报销,但是抵扣就不一样了。

    2、2019年1月1日起,纸质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只有征税发票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3、企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经过勾选认证后可以凭票面上载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

    注意,企业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不能抵扣。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

    4、企业取得桥、闸通行费通行费,按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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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1.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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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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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变化:

    1、只有办理ETC卡的才能开具电子发票,取消了用户卡客户

    用户卡客户自4月1日起,不能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了。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2、删减了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勾选确认的规定

    这其实是必然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已经明确,2020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3、企业注意!ETC充值最好不要立即取得发票

    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可全额开具不征税发票,之后发生通行费不再给开发票。不征税发票的特征是: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这类发票不能抵扣。

    4、明确了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最新流程

    税务局发票新规

注意事项

  • 关于税务局发票新规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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